《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支持滨海新区创新载体平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定了《滨海新区进一步支持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如下:
一、制定政策依据和意义
新型研发机构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创新载体,是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生力军,国家科技部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天津市级层面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天津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相关办法。
近年来,滨海新区组建若干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各平台在技术开发、人才聚集、企业孵化、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定问题,如研发项目筛选机制不完善,部分项目难以达到产业化预期效益;部分平台严重依赖政府支持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缺乏自主运营能力;部分平台与本区域或所在开发区产业发展合作深度不足;体制机制限制平台进一步发展等。
因此,为促进新型研发机构持续建设发展,滨海新区积极吸纳借鉴国内先进地区支持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若干措施》,主要目标为:推进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向具有创新活力、培育新产业影响力的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发展,通过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破除枷锁,突出新型研发机构的市场化运营机制,放宽科技成果转化限制,激发创新创业活力,着力提升研发创新能力、提升技术商品化能力、提升孵化企业能力、提升对外服务能力,使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为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引领作用。
前期,针对《若干措施》,区科技局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征求了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人社局、区金融局、区科协、区司法局以及各开发区的意见,对《若干措施》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措施》共十一条,主要内容解读为: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定位。新型研发机构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由区科技部门统筹规划,各开发区负责所属区域内认定工作;二是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建设。鼓励各类创新载体平台重点面向“1+3+4”产业领域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积极争取国家和天津市政策支持,引导新型研发机构对外开展服务;三是优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模式。推动新区下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逐步委托给属地开发区进行管理。后续各开发区结合主导产业定位,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研发和产业化项目,优化项目筛选机制。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四是改进新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向企业转制,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对外投资,并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度。五是放宽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限制。新型研发机构可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六是完善新型研发机构评估体系。区科技主管部门制定一级评价指标,各开发区设立细化评价指标,新区科技局组织各开发区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和分析,通过绩效评估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强自主运营水平、成果转化能力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七是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和退出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允许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自由退出或撤销,对上级主管部门中已勤勉尽责的工作人员予以免责。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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