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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滨海新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6-28 11:33      来源: 区住房建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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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滨海新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滨海新区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9〕23号)、《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攻坚行动方案》(滨党发〔2019〕2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滨海新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鼓励通过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升服务品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为群众安居提供有力支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87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实际,从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监管方面提出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1.制定租赁住房供地及建设计划。结合滨海新区租赁住房需求情况,区住建委牵头制定滨海新区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及建设计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规模。

    2.创新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模式。按市场租赁用地需求保证供应,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实行分期收取。

    3.鼓励盘活闲置存量住房。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双方达成交易,符合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试点期限内可申请奖补。

    4.引入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对在滨海新区新增开展租赁业务的专业化、机构化租赁企业,符合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试点期限内可申请奖补。

    5.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销售模式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将持有的商品住房库存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出租,可优先用于人才公寓。符合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试点期限内可申请奖补。

    6.鼓励国有非房地产企业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滨海新区具有一定经验和规模的国有非房地产企业、物业企业将住房租赁纳入经营范畴,支持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符合我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奖补条件的,试点期限内可申请奖补。

    7.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等政策支持。加强与金融部门沟通,利用现有融资方式促进租赁企业融资,不断发掘新的融资模式。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商业银行对滨海新区有承租意愿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对应的住房租赁贷款产品,推动租赁市场发展。

    8.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税收优惠规定,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9.落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在我市工作且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在滨海新区租房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监管

    1.加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2.强化登记备案。加强房屋租赁备案,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租赁住房,应通过我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到机构经营地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开业申报。

    3.加强信用管理。建立滨海新区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及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经纪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完善网格化管理。充分发挥街镇、社区、派出所、网格中心基层组织作用,做好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日常巡查、反馈核查等日常服务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工作,实现住房租赁服务和管理全覆盖。

    5.定期发布住房市场租金价格。提高租金透明度,定期发布滨海新区住房租金价格。合理引导住房租赁市场预期。

    6.打击查处违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高收低租、长收短付、克扣押金、违法出租行为、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7.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对个人以营利为目的,转租住房套数或者间数达到10套(或10间)及以上的,应当申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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