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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10 18:08      来源: 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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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文件: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海新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背景

    1.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2.2020年8月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天津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细则》(津政办规〔2020〕17号),提出了我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滨海新区平均每年出生人口1.288万人。目前,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特别是双职工家庭,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5号和津政办规〔2020〕17号文件精神,推动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实施方案》。

    二、《实施方案》发展目标

    2020年,我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工作机制初步建立,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进一步提升,大力发展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全区建成1—2个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5年,全区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镇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家庭科学养育指导能力显著提升,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持续建设完善,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实施方案》明确六个方面主要任务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包括三个方面:加强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切实落实产休假政策;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

    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力度。包括两个方面: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

    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包括三个方面: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

    四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包括三个方面: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流程;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规范卫生保健及食品安全管理。

    五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建立监督监管机制;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建立安全责任机制。

    六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政策支持。包括三个方面:加强政策支持,加强用地保障,加强队伍建设。

    四、《实施方案》明确健全组织实施架构

    建立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组长由分管区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委,由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委编办、区发改委、区教体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局、区政府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滨海银保监分局、区消防救援机构、市规自局滨海分局、区税务局、各开发区、各街镇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定期协商解决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和相关行业组织在实施社会监督、进行宣传推动、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落实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普惠托育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可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形式,加大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发挥行业引导作用,优先支持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2.开展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解决本单位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问题,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公办、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积极探索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资源供给。

    (二)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对托育机构实施登记和备案制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的,应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同意后,到区政务服务办申请办理登记。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的,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到区政务服务办申请注册登记。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名称中体现“托育”字样。

    4.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后要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生健康部门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登记部门通过天津市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相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三)加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

    1.统筹规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街镇、相关开发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在新建居住区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新建居住区,原则上按照不少于4托位/千人的标准,结合幼儿园配置情况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力争在2025年底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

    2.完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街镇、相关开发区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镇社区服务体系,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及活动设施。提倡引导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做到婴幼儿照护服务均等化。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各类政策支持

    1.加强政策支持。发展改革部门将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及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研究推进相关支持保障政策落实,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所需必要资金保障工作,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

    2.加强用地保障。规划资源部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倾斜,优先保障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兼容用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推动实施社会化培训,对取得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育相关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鼓励通过返聘教育、医疗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充实到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从业技能等方面培训,加快培养专业人才。

    (六)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机制

    1.建立监督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综合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强化机构自律,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强化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和人身安全,保障机构内婴幼儿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对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各职能部门选派专人组建巡查队伍,各街镇、相关开发区设立巡查小组,不定期对本辖区内托育机构开展巡查,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对托育机构巡查发现的问题或投诉举报线索予以核实,并分派到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发现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或业务经营范围未注明“托育服务”的机构,由属地街镇、相关开发区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注册登记后未及时备案的,或备案内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机构,由街镇、相关开发区通知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信息,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对伤害婴幼儿行为、虐童及严重的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4.建立安全责任机制。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防范、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工程建设、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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