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滨海新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滨海新区建成区用地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适用滨海新区(滨海街镇)行政区域内的行为噪声管理。
三、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5、《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
6、《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声环境功能区划(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津环气候〔2022〕93号);
7、《天津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技术指南(试行)》。
四、术语和定义
1、划分单元
根据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类别,以交通线路、河流、湖泊、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为边界,将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在居住小区、工作场所或单位的院落等,围成边界清晰的闭合区域,作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的最小区域,即划分单元。
2、交通线路
包括GB 3096中规定的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等交通干线;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城市支路和街弄里巷等非交通干线。
3、交通线路边界
为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各级公路的边界线,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城市轨道交通用地边界线,内河航道的河堤护栏或堤外坡角。
4、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扩展区。
指为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影响,将受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影响较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线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扩展区,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五、划分原则
1、以建筑物实际功能和类别为依据,将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确定划分单元。充分利用交通线路、河流、湖泊、沟壑、居住小区边界等划分出单个或多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单元;将镇政府所在地及辖区内部分村庄和小区划分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单元。
3、确定划分边界。对于有明显边界的划分单元应准确描述划分单元的边界信息。对于没有明显边界的划分单元列出划分单元内的小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名称。
4、划分单元中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院落的占地面积比例不应小于80%;原则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应不低于0.1平方公里。
5、根据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范围,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200米内,划定为建筑施工噪声敏感扩展区,建筑施工噪声敏感扩展区内建筑施工工地也应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要求管理。
6、根据行为类社会生活噪声的影响范围,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外200米内,划定社会生活噪声敏感扩展区,社会生活噪声敏感扩展区内社会生活噪声也应按照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要求管理。
7、划分范围外区域的规定。划分范围外的将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所在居住小区、工作场所或单位的院落等,乡村地区较为集中的居民生活区等均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执行。
六、划分结果
滨海新区有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5个国家级开发区,下辖塘沽、新北、杭州道、新河、大沽、北塘、胡家园、新港、新村、泰达、汉沽、茶淀、寨上、大港、古林、海滨16个街道和新城、杨家泊、中塘、太平、小王庄5个镇。
此次划分对滨海新区(滨海街镇)下辖的塘沽、新北、杭州道、新河、大沽、北塘、胡家园、新港、新村、汉沽、茶淀、寨上、大港、古林、海滨15个街道全域进行划分,对新城、杨家泊、中塘、太平、小王庄5个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及成规模的居住小区进行划分。
滨海新区(滨海街镇)下辖的15个街道共划分102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计为70.86km2;5个镇共划分23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共计为10.05 km2。
具体划分方案详见附件。
七、管控措施
1、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2、噪声污染防治职责分工按照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
八、实施要求
1、本方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2、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一定规模区域内因建筑物属性、用地性质或规划发生根本变化,可实施动态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