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全面提高我区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发挥生态环境守法企业在日常监管中的正面激励和示范效应,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环规范〔20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是指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活动中,对经筛选程序编入的企业(含建设项目,下同),予以优先保障或采取减少、免除现场检查等正面激励措施的名录。
第三条 正面清单按照以下两种类型实施:
(一)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二)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符合条件的同一企业可以同时编入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四条 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原则上为发布之日起三年。
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实行时间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第五条 本次正面清单的企业纳入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标准,正面清单的企业纳入分值需≥95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以下单位应当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范围:
(一)民生保障重点行业企业,包括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屠宰及肉类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电力、燃气与民生保障直接相关的企业;
(二)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包括计算机、通信电子、机械加工等污染小的技术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以及餐饮、娱乐、洗浴、汽车销售和维修等服务业企业;
(三)重点工程项目,包括重点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国家或地方重大建设项目;
(四)重点领域企业,包括汽车、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电力装备制造等领域企业;
(五)其他已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或用电工况、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
(六)被市生态环境局授予年度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可直接纳入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除外);
(七)根据管理需要应当纳入正面清单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对于符合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纳入条件的企业,或属于《天津市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企业名单》中绩效分级A 级或引领性企业,可纳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八条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正面清单企业的纳入、公开、动态调整等工作,并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在正面清单正式发布和调整之前,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地主要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向社会公示的正面清单应包括企业的以下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所在地;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所属行业类别;
(五)排污许可证编号(排污登记编号);
(六)特征污染物排放因子名称;
(七)正面清单有效期。
发生调整事项的,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调整事由。
第十条 正面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动态调整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两种形式。
定期调整是指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日常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自形成后,每三年更新一次。期间,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清单内企业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式”现场帮扶,督促企业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不定期调整是指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筛选纳入正面清单或者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并每季度将调整后的正面清单向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备案。
第十一条 对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原则上不主动进行现场调研指导,正面清单企业被列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各类环保专项行动、专项检查范围的,以非现场方式为主开展执法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编入重污染天气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内企业不停产、不限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建设项目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编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将及时从正面清单中移出:
(一)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经调查属实且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次生环境灾害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因企业合并、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主体灭失的;
(四)建设项目已完工的;
(五)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纳入条件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的情形。
第十三条 正面清单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超标排放且未主动报告,或存在其他恶意违法行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及时移出正面清单,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因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而被移出正面清单的企业,不得再次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正面清单企业评分标准(试行)
以下列项中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各项得分进行打分,满分100分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评价项目 | 评价方法 | 得分 |
1. | 一票 否决项 | 行政处罚 | 环保处罚 | 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主管部门处罚 | / |
2.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管理 (12分) | 环境影响评价、 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或者备案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并于项目建设完成后按要求完成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 12分 |
3. | 排污许可证 (6分) | 办理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 | 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且在有效期内; | 2分 |
并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执行报告、监测记录、台账记录等资料上传 | 2分 |
执行报告、监测记录、台账记录填报规范 | 2分 |
4. | 污染物自行监测及达标排放 (9分) | 污染物自行监测 |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按方案完成自行监测,无漏项 | 2分 |
编写自行监测年度报告并符合要求 | 1分 |
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 排放的污染物能够达到国家或天津市或行业排放标准,一年内无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情况 | 6分 |
5. | 排污口规范化 (6分) | 排污口规范管理设置 | 废气排污口设置、管理符合规范化要求 | 2分 |
废水排污口设置、管理符合规范化要求 | 2分 |
固废暂存间设置、管理符合规范化要求 | 2分 |
6. | 大气污染物管控 (10分) | 源头控制 | 使用了清洁燃料、新能源车辆或低VOCs含量物料及先进源头管控工艺等 | 2分 |
无组织排放管理 | 采取了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系统管控的无组织排放综合控制措施 | 2分 |
运输、装卸、贮存物料采取了封(密)闭、抑尘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对产生涉及VOCs的废气设置了有效收集、净化处置设施,设施正常运行及台账记录规范 | 4分 |
监控系统 | 设置在线监控或用电工况系统,并有专人维护并正常运行,台账记录规范 | 2分 |
7. | 水污染物监控 (10分) | 废水收集处理 | 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均得到有效收集,无混流问题 | 3分 |
按要求对收集的各类废水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行(工艺、处理能力等),设施正常运行及台账记录规范 | 4分 |
废水排放 | 废水经处理后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或具备其他可行去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3分 |
8. | 固体废物管理 (10分) | 固废收集暂存 | 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设置危废暂存设施,暂存设施的设置符合要求。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贮存具有挥发性的危险废物的容器加盖密闭,贮存危险废物的时间未超过一年 | 2分 |
对工业固废进行分类收集暂存,设置一般固废暂存设施,一般固废分类存放,暂存设施设置的防风、防雨、防渗措施符合要求。 | 2分 |
固废处置去向 | 一般固废有合理的处置去向,并签订处置协议 | 2分 |
危险废物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危废处置协议,有转移联单 | 2分 |
固废台账 | 建立固废管理台账,出入库记录填写真实完整 | 2分 |
9. | 噪声防治 (1分) | 噪声污染防治 | 对噪声设备设置降噪设施且确保稳定运行 | 1分 |
10. | 土壤地下水防控 (4分) | 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 | 对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场所采取了防渗漏、防腐措施(如污水处理设施、涉重环节、固废堆放场所、化学品堆放场所等) | 2分 |
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 | 可能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单位按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工作 | 2分 |
11. | 重污染天气应对 (4分) | 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减排 | 已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行“一厂一策”管理 | 2分 |
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停限产、运输车辆管控等减排措施 | 2分 |
12. | 企业内部 环境管理 (12分) | 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 | 设置了环保机构,配备了专职环保管理人员 | 2分 |
聘请专业技术团队作为环保管家或环保顾问的 | 3分 |
环保信息化建设 | 建立了环保信息化管理平台,能够精准管控环保管理工作 | 3分 |
环境管理制度 | 环境管理制度健全(涵盖环保岗位责任制、环保巡查报告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环保档案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且满足最新环保管理要求 | 2分 |
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 | 每年至少组织或参加一次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并留存档案记录 | 2分 |
13. | 环境风险管理 (14分) | 环境预案编制及备案 | (1)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了预案备案,且预案在有效期内;(2)风险评估报告中典型突发环境事件情景无缺失,且环境风险物质无遗漏;(3)主要环境风险受体无遗漏;(4)周边居民和单位能够及时获得事件信息。 | 4分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台账 | (1)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安排人员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台账;(3)现场无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 | 6分 |
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 现场重要风险位置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且应急物资均在有效期内 | 2分 |
环境应急培训及演练 | 按要求定期开展了应急培训及演练,记录完整,针对演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提升措施 | 2分 |
14. |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填报 (2分) | 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 及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环境信息公开内容符合规定 | 1分 |
环保平台信息填报 | 按规定要求主动在相应环保平台填报上传企业相应资料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