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商贸产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商贸流通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联通国内国际市场,加快构建发展内外贸一体化格局,提高数智化、绿色化、全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贸发〔2024〕288号)、《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印发〈加快数智供应链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商流通函〔2025〕56号)、《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津东疆规〔2026〕1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东疆实际,制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商贸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支持的对象,是指在东疆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物流运输等业务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本意见所指金融机构,是指持牌金融机构和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地方金融组织(以下统称“金融机构”)
第二章 金融业务贴息奖励
第三条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增强产业链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按照融资工具的不同类型,给予如下普惠性融资贴息奖励:
1.对获得金融机构及股东公司融资贷款的企业,给予最高100%融资贷款利息补贴。
2.对开展人民币应收账款质押、货物(仓单)质押贷款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企业,给予最高100%融资贷款利息补贴。
3.对于企业股东获得的融资贷款用于支持企业业务开展的,给予最高100%融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贸易、加快数字化转型,增强商贸流通领域专业化、智能化发展水平,按照不同功能领域,给予如下功能性融资贴息奖励:
1.按照《天津市培育港产城优质商品目录》,对符合条件,开展进口押汇融资、进口海外代付融资、进口信用证贷款等进口方向贸易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利息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500万元。
2.对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贸易数字化平台、数字供应链平台等数字化创新平台获得银行融资贷款的区域,给予最高100%融资贷款利息补贴,单个平台年度补贴最高15万元。
3.鼓励企业加快商贸流通数字化转型。探索商贸流通领域数字集成创新与应用,对利用数字化手段有效降低物流成本,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最高75%的融资贷款利息补贴。
第五条 支持企业降低金融服务成本、有效管理汇率风险,增强企业跨境贸易竞争力,按照不同金融服务类型,给予如下补贴:
1.对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汇票、本票、支票、商票、信用证、福费廷等各类金融服务的企业,给予最高对应本金5‰的服务费补贴。
2.对开展并已完成交割的即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企业,按照其在银行结售汇的规模,每亿美元给予5‰人民币资金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三章 商贸流通高质量发展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源整合能力。提升商贸流通领域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按照企业资产规模及增长情况,给予如下奖励:
1.对年末资产总计低于1亿元(含)的部分,给予最高1%的奖励;
2.对年末资产总计1亿元至5亿元(含)的部分,给予最高1.5%的奖励;
3.对年末资产总计5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最高2%的奖励;
4.对企业年末资产总计较前一年度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给予最高0.5%的奖励。
第七条支持企业投保保险,分散企业贸易风险、降低市场流通成本,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经营稳定性,按照不同保险类别,给予如下保费补贴:
1.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年度保费给予最高50%补贴,每家每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2.对投保船舶险、货运险等保险的企业,按其年度保费给予最高50%给予补贴。
3.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年度保费给予最高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加快物流绿色化转型,提升商贸流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对开展碳足迹认证、搭建绿色低碳物流管理体系、碳管理体系等绿色发展等相关工作,通过具有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资质的机构评审、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服务费金额100%补贴,每项最高5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意见各项支持政策可同时享受,但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三款不得与第三条第一款同时享受。
第十条 本意见与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及本区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遇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同类政策,优先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相关规定,差额部分按本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或违规使用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全部资金,取消政策申请资格;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属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