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关于鼓励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滨海新区医疗领域扩大开放,按照《关于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4〕568号)、《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36号)及市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做好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24〕362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滨海新区医疗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外商独资医院在滨海新区落地,制定以下支持措施。
1.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对接市级审批部门,主动靠前服务,提供业务指导,优化政务服务流程,降低后期整改风险,节约企业成本。(区政务服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民政局)
2.支持外商独资医院引进国际化高水平医疗资源,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境外医师交流合作,引入高水平医疗管理和专业人才,助力滨海新区提升国际化医疗水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参与滨海新区医联体与分级诊疗建设。(区卫生健康委)
3.支持外资独资医院在保证医疗安全、数据安全与患者信息安全等前提下,基于自愿、合法原则与新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交流、学习与合作。(区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滨海分局、区医保局)
4.支持在临床诊疗、医学研究领域确有创新能力的外资独资医院依法参与新区医学科研工作。外资独资医院符合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相关标准的,依法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待遇。(区卫生健康委、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支持外商独资医院参加医院评审评价、临床重点专科项目评估,并享受与内资医院同等的标准待遇。(区卫生健康委)
6.支持符合条件的外籍医务人员加入医疗专家库。(区卫生健康委)
7.支持符合医保有关规定的医院按程序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区医保局)
8.聚焦外资独资医院需求与风险点,精准提供普法服务;针对医院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开展法律法规专项培训,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定期推送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响应外资独资医院咨询。(各相关单位)
9.认真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做好外商独资医院信息报告及权益保护等工作。(区商务和投促局)
10.对外资独资医院做好“执法+普法”、“执法+服务”工作,大力推行柔性执法,严格落实“首违不罚”清单制度。(各执法单位)
11.外资独资医院实际经营地在滨海新区,已完成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正常登记运营,享受同级别、同类型医疗机构的各项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区各税务局)
12.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政策,向外资独资医院做好政策宣传,明确优惠内容、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等内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独资医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区各税务局、区住房建设委、 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区财政局)
13.本措施适用于滨海新区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关于印发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4〕36号)、《关于做好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通知》(津卫医政〔2024〕362号)文件要求设立和运行的外资独资医疗机构。
14.各开发区、泰达街可参照执行。
本措施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