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打造高质量
孵化器的促进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及天津市《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方案》有关要求,以优化东疆科创生态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发挥孵化器聚集创新资源、科技成果转化和未来产业培育的作用,助力东疆新动能引育,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津滨科发〔2023〕14号)等文件,结合东疆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对象
(一)主体要求。本办法支持对象是指服务东疆科技创新,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场地要求。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孵化器类别。本办法支持的高质量孵化器分为“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
“引领型孵化器”是指聚焦东疆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孵化器。
“成长型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经济贡献快速增长,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器。 
众创空间和加速器等其它形式不适用本办法。  
(四)支持数量。原则上支持对象总量不超过2家,对东疆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水平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经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另行确定。
 
第三条  部门职责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科技主管部门”)是高质量孵化器的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高质量孵化器的培育、业务指导和考核评价。
 
第四条  管理机制
(一)科技主管部门建立综合评审制度。对孵化器建设及整体实力进行评审,通过综合评审,引导和发现产业领域聚焦、专业能力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高质量孵化器,助力区域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业务管理与考核评价制度。指导高质量孵化器发展运行,组织定期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激励和督促高质量孵化器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章    综合评审与年度考核评价
 
第五条  综合评审和考核评价工作,由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聘请专家组负责,专家组原则上由科技、孵化、投资和法律等相关领域合计5名专家组成。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报告,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议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评为高质量孵化器。
 
第六条  综合评审标准
综合评审项目包括:高质量引领能力、孵化服务能力、资源集聚能力、区域创新带动能力,孵化方向与东疆主导产业和未来发展产业方向的贴合度等,具体按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附件一)执行。
 
第七条  综合评审分级
按照《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进行评审并确定等级,对评审结果B级及以上且得分最高的两家孵化器予以高质量孵化器政策支持,评审结果为C级的不予支持。对应等级评分如下:
| 等级 | 分值 | 类型 | 
| A | ≥90 分 | 引领型孵化器 | 
| B | 70-89 分 | 成长型孵化器 | 
| C | <70 分 | - |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标准
科技主管部门按年度制定《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 以下简称“考核评价表”,附件二 ),根据各高质量孵化器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相应考核指标,下发各高质量孵化器。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孵化企业成长性、孵化企业科技含量、双创服务、专业孵化能力提升、区域经济贡献、品牌拓展,以及对区域科技创新指标有贡献的机动项和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年度考核评价分级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高质量孵化器进行等级评价,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 序号 | 年度考核评价等级 | 对应得分 | 
| 1 | A | ≥90 分 | 
| 2 | B | 80-89 分 | 
| 3 | C | 60-79 分 | 
| 4 | D | <60 | 
 
第十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为 A、B、C 的,给予相应的支持。
(二)鼓励成长型孵化器提档升级。对成长型孵化器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A的,可在第三年申请引领型孵化器综合评审。自评审通过后,按照引领型孵化器支持政策执行,总体支持年限不超过五年(含已享受的成长型孵化器支持年限)。
(三)实行淘汰机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D的,记为不合格,并要求整改,上年度未兑现的资金不再予以支持,后续年度支持资金视整改情况酌情再定。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为D的,则自第三年起不再将其列为高质量孵化器,停止所有支持政策。
(四)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产生新的支持对象名额后,由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按照综合评审结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内容
按照盘活存量资产和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两个方面,对不同等级的高质量孵化器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标准
(一)支持年限
引领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为五年;成长型孵化器支持年限为三年。
(二)支持盘活存量资产
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按照盘活存量资产情况分别给予最高7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盘活存量资产面积≥10000平米的引领型孵化器和成长型孵化器,分别给予7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支持;低于10000平米的,具体支持金额为最高支持金额×(盘活存量资产面积/10000)。
(三)支持促进区域科技创新
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引领型孵化器最高200万元、成长型孵化器最高100万元支持。
具体支持金额为最高支持金额×(年度考核评价得分/100)。
对年度考核评价超过100分的部分,分档给予额外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分值(分) | 额外支持资金(万元) | 
| 101-104 | 10 | 
| 105-108 | 30 | 
| ≥109 | 50 |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
高质量孵化器应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每年汇总报告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宣传推广
高质量孵化器应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通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视频和互联网等形式,对外宣传孵化器的基本信息、产业优势、孵化服务案例、投资案例等,提升知名度和显示度,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变更报告
高质量孵化器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名称变更、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以及孵化场地发生变化等),应在1个月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符合综合评审标准的,报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后其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格继续有效。如不再符合综合评审标准的,自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格。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
高质量孵化器相关政策落实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相关主管部门应自觉接受专项审计等监督检查。在申报及后续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高质量孵化器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采用违法手段已骗取资金支持的,须退回相应资金,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在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高质量孵化器支持资金申请程序
(一)盘活存量资产支持资金申请。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应自认定所属年度(自然年度)结束的下一年内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及盘活存量资产相关的佐证材料,超期不予受理。
(二)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支持资金申请。
依据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运营主体向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高质量孵化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申请促进区域科技创新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一)高质量孵化器的招商部门对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由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二)审核确认无误,由高质量孵化器的招商部门报分管委领导后,按照东疆相关资金管理程序进行拨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政策兼容性
高质量孵化器运营主体可享受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其他产业政策,同类型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政策调整
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天津市及滨海新区政策调整,相关条款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修订和解释
本办法由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政策时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一: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综合评审评分表
| 评价维度 | 评价指标 | 指标内容 | 评分标准 | 
| 基本条件 | 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 | 1.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2.提供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 符合1条及以上,取消评审资格。 | 
| 资质背景 | 认定为滨海新区区级孵化器及以上。 | 不符合,取消评审资格。 | 
| 高质量引领 能力(20分) | 投资方背景 | 投资方背景包括:科技领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详见附则。 | 符合:5分 不符合:0分 | 
| 产业领域聚焦 | 孵化器聚焦东疆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方向。 | 符合:5分 不符合:0分 | 
| 资质背景 | 认定为滨海新区区级孵化器及以上并在有效期内。 | 区级孵化器:3分 市级孵化器:4分 国家级孵化器:5分 | 
| 团队背景 | 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至少拥有运营管理人员5名,其中技术经理人不少于3名。 | 5分 | 
| 孵化服务能力(30分) | 创新服务供给 | 孵化器年均投入不低于200万元。(不含租金和物业费) | 5分 | 
| 管理孵化器面积5000平米及以上。 | 5000平米-10000平米:5分 10000平米以上:10分 | 
| 创业导师资源 | 拥有至少10名的创业导师团队: 1. 创业导师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2. 创业导师需覆盖企业管理、法律、知识产权、投融资、财税、证券、政策咨询等多个领域。 | 3分 | 
| 合作机构资源 | 孵化器拥有至少10家合作机构: 1. 合作机构覆盖企业管理、法律、金融、知识产权及证券等多个领域; 2. 合作机构须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成立三年以上,并在行业内有较高的认知度和知名度。 | 3分 | 
|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 4分 | 
| 有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运营经验 | 孵化器主要责任人有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运营国家级孵化器经验,熟悉所在领域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化规律、投融资情况,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 5分 | 
| 资源集聚能力(15分) | 举办大型赛事能力 | 孵化器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赛事。 | 5分 | 
| 开展成果转化、产业链服务 | 已备案区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 在“数字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交易平台”“天津科技成果网”发布成果、需求、场景等数量(项)。 | 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备案3分; 发布数量5-9条:1分 发布数量10条及以上:2分 | 
| 能够高效整合融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组织开展产业链创新链对接论坛活动、培训,每次参与企业家数不少于20家。 | 1.活动次数5-9次:3分 2.活动次数10次及以上:5分 | 
| 区域创新 带动能力 (35分) | 孵化企业成效 | 孵化毕业企业累计达到5家以上。 | 毕业5家以上:5分 毕业10家以上:10分 |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5%。 | 符合:5分 不符合:0分 | 
|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 1.占比达30%:3分 2.占比达40%:4分 3.占比达50%:5分 | 
| 自有资金 |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 | 1.资金规模500万元以上,5分 2.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5分 | 
| 区域贡献 | 孵化企业毕业后实际租用或购买东疆办公场地(含飞地)1000平方米及以上办公(生产)。如以租赁方式,租赁合同期限应不少于1年。 | 5分 | 
| 加分项(10分) | 鼓励盘活闲置办公楼宇、厂房资源 | 鼓励孵化器运营主体将闲置办公楼宇、厂房申请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孵化器须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 4分 | 
| 培育优质企业 | 培育优质企业包括:“四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获得私募基金股权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企业共3家及以上。 | 3分 | 
| 专业化孵化能力 |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 | 3分 | 
 
1.附则:
(1)投资方背景:
①科技领军企业:经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
②高校:985工程学校,211工程学校,中央部属本科学校,省市属本科学校。
③科研院所: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
④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达十亿元及以上的投资机构。
⑤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拥有丰富的孵化器运营经验且成立不少于1年。
(2)创业导师和合作机构的认定标准:
①创业导师:评定时需提供创业导师聘书、合作签约(需包含身份证明信息)、导师履历。
②合作机构:评定时需提供合作机构从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相关榜单排名信息。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标准参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中相关规定,如有调整,以最新版本为准。
2.名词解释:
①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②有效知识产权:包括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③投融资: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④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⑤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附件二: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考核指标 | 评分标准 | 
| 孵化企业成长性 (15%) | 新增企业数量 | 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   |   | 
| 场地使用率 | 孵化器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量。 |   |   | 
| 毕业企业比例 | 新增毕业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 
| 优质孵化企业 | 在孵或已毕业企业中上市(挂牌)、获得私募基金股权投资超500万元或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 |   |   | 
| 孵化企业科技含量(20%) | 研发投入 | 在孵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   |   | 
| 拥有知识产权 | 1.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的比例。 2.在孵企业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其中发明专利数量)。 |   |   | 
| 科技型企业数量 | 认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雏鹰、瞪羚、领军(培育)企业数量、存量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   | 
|   | 技术合同成交额(亿元) | 在东疆技术合同登记点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和吸纳北京技术合同成交额。 |   |   | 
| 双创服务(15%) | 孵化活动 | 在孵项目团队或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的企业数量。 |   |   | 
| 合作机构 | 新增签约合作机构数量,与北京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案例数量。 *合作机构须具有相应从业资质,成立三年以上。 |   |   | 
| 创业导师服务 | 新增签约创业导师数量,服务企业案例数量。 *创业导师从事相应专业领域工作年限不得低于三年。 |   |   | 
| 投资项目 | 高质量孵化器使用自有资金或基金投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的每年实际投资额。 |   |   | 
| 平台服务情况 |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营收。 |   |   | 
| 产业链合作 | 围绕东疆主导产业和新经济产业的发展开展产业链对接,促成在孵企业与大企业联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转化落地和推广应用案例。 |   |   | 
| 专业孵化能力提升 (20%) | 可持续发展 |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比例,收入结构中综合服务收入和投资收入占孵化器总收入比例。 |   |   | 
| 专业化孵化能力 |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   | 
| 服务团队建设 |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与在孵企业比例。 |   |   | 
| 区域经济 贡献 (10%) | 在孵企业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万元) | 在孵企业总营业收入额。 |   |   | 
| 引入高校合作成果 | 引入高校院所合作项目数量,促成科技成果转化数量。 |   |   | 
| 品牌拓展(15%) | 工作总结报送情况 | 根据科技主管部门要求每年汇总孵化企业情况、孵化器经营情况、重要变动等信息数据,提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按时填报火炬统计数据。 |   |   | 
| 宣传推广情况 | 被国家级、市级媒体及其新媒体平台正面报道、新区约稿等推广案例数量。 |   |   | 
| 创新创业大赛情况 | 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赛事。 |   |   | 
| 机动评价(5%) | 根据东疆产业发展及上级部门要求制定。 (包括投融资案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等) |   |   | 
| 加减分项 | 加分 最高不超过10分 | 1. 在孵企业获全国赛优秀奖及以上奖项或天津赛区三等奖企业数量。 2. 在孵企业获得省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数量。 3. 在孵企业技术成果取得国家级重大突破。 4. 首次认定为省市级、国家级专业型孵化器。 |   |   | 
| 减分   | 1.未按时报送经营信息,提交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2.未完成孵化器宣传报道工作; 3.不配合科技主管部门业务管理与监督工作; 4.未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全国性、区域性、行业性的创新创业赛事。 *1-3项每次扣2分,4项扣5分。 |   |   | 
附则:
1.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考核评价表》考核指标为高质量孵化器年度数据。
2. 在孵企业标准参照《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滨海新区区级孵化机构培育办法》中相关规定,如有调整,以最新版本为准。
3. 专业型孵化器以《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津科规〔2019〕1号)中有关“专业孵化器”认定标准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