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 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 推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加快布局新质生产力,落实 202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2025 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天津市工业技术改造行动方案( 2024—2027 年)》、 《滨海新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消费券,是指以天津港保税区财 政预算安排,按照用途明确、权责一致、公平公开的原则, 向相关市场主体发放的用于抵扣与区内工业企业生产活动 相关消费金额的凭证。工业消费券主要支持的方向包括绿色 循环、智能科技、新质生产力场景拓展、重点产业延链补链 和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信局负责统筹工业消费券总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财政局负责落实预算资金。
第三章 工业消费券类别
第五条 按照支持方向划分,工业消费券分为以下类型:
绿色蒸汽消费券。用于支持企业使用低碳、低污染绿色 工业蒸汽的工业消费场景。
氢能消费券。用于支持企业购置和使用氢能车辆的工 业消费场景。
低空经济消费券。用于支持低空经济企业生产、试 飞、检测、实验等相关的工业消费场景。
安全提升消费券。用于支持企业购置升级安全生产相 关设备、设施的工业消费场景。
第六条 工业消费券只能用于抵扣指定消费类别的一定 费用,不能跨类别使用。
第四章 工业消费券的申领
第七条 符合各类别工业消费券消费场景的购买方(简 称“申领主体”)均可申领工业消费券。申领主体应当具有良 好的公共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 犯罪记录。
第八条 申领主体在各类别工业消费券预算资金额度内申领,先到先得、领完即止。
第五章 工业消费券的核销
第九条 提供工业消费券涉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简称 “供应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 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十条 绿色蒸汽消费券、氢能消费券和低空经济消费 券由供应企业向工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安全提升 消费券由申领主体向工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核销。申请 核销时需提交供销双方主体资格和实际发生产品或服务交 易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工信局定期组织财政局审核申请核销的工业 消费券实际使用情况和对应的核销金额。财政局负责按照审 核后的金额安排资金,工信局负责支付。
第六章 工业消费券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工业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 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 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 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工信局牵头工业消费券的绩效评价,组织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本领域工业消费券发放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政策, 以及天津港保 税区工业发展实际需要,可适时对工业消费券的支持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2025 年 2 月 1 日至本办法施行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 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天津港保税区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 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 2024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精神,推进制造业绿色化发展,根据《天 津港保税区工业消费券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绿色蒸汽,是指使用天然气等低碳、 低污染能源作为生产能源的工业蒸汽。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 是指用于抵扣工业企业绿色蒸汽消费金额的凭证。
第三条 工信局组织发布实施通知,明确申领时间、申领 方式、供应企业、核销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申领企业使用绿色蒸汽组织生产活动的工业企业(简称“申领企 业”),均可申领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简称“消费券”)。申 领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 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供应企业绿色蒸汽供应企业(简称“供应企业”)应当具有良好的 公共信用记录,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和刑事犯罪 记录。工信局牵头负责审核供应企业资格并公示,供应企业 本着自愿原则参与,并提供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凭证;
3.“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凭证;
4.天然气等低碳、低污染能源采购合同和交易凭证;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申领
第六条 申领标准
申领企业按照每月实际使用绿色蒸汽折算的减煤量,依 据下表标准,在次月向工信局申领消费券。本细则所指减煤 量折算方法,参照燃煤锅炉工业蒸汽平均耗煤量测算,折合 1 吨绿色蒸汽减煤 130 千克。
减煤量(吨) | 每吨减煤量申领金额(元/吨) |
< 1500 | 45 |
1500(含)-2500 | 70 |
2500(含)-4000 | 95 |
≥4000 | 120 |
第七条 申领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凭证;
3.供销合同复印件;
4.绿色蒸汽用量原始记录复印件;
5.折算减煤量确认书;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八条 工信局审核申领材料无误后, 向申领企业发放 消费券。消费券标明供销企业名称、折算的减煤量和券面金 额。
第九条 申领企业支付绿色蒸汽费用时,消费券可抵扣 相应金额。
第五章 核销
第十条 核销材料
供应企业每月与申领企业结算后,向工信局提交消费券 核销材料,包括:
1.消费券原件;
2.消费券对应交易的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发票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
工信局原则上每季度组织财政局开展一次消费券核销 审核及支付。
第六章 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蒸汽工业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倒买倒卖和反复流通。有关单位和个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 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消费券实施过程中如与同类政策措施不一致 的,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2025 年 2 月 1 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参照本细 则执行。本细则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