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超常规逆周期调节,稳定企业预期、增强发展活力,全面落实国家和天津市赋予保税区发展的战略决策和功能定位,扎实 推进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战略部署要求在保税区落地见效,支持保税区企业发展,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制造业发展,培育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一)支持重点领域高质量投资。全面落实天津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相关要求,促进产业基础再造提升、产业链优化升级。对于促进产业高端、智能、绿色发展的重点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软硬件工具等投资额的 20%给予支持。(责任部门:工信局)
(二)支持盘活现有房地资源。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 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鼓励闲置厂房、楼宇等存量资源加快出租转让,合理扩大有效投资。对于相应面积给予最高 80% 场地租金的支持,期限不超过五年。(责任部门:工信局、 发改局、商务局)
(三)加速产业创新化发展。鼓励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高质量发展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支持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给予研发费用不超过 5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责任部门: 工信局、科技局)
(四)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开展绿色化工业消费,每年适时实施工业企业消费券政策, 支持企业绿色化、智能化高质量发展,鼓励新质生产力开拓业务场景。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绿色供应链。鼓励各类企业在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绿色产业、绿色技术创新中心。对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更 新给予资金支持。(责任部门:工信局、城环局、发改局)
(五)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建设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使用该平台开展样品试制、测试 验证等相关服务,针对开展中试平台建设企业给予不超过设 备投资 15%的建设资金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500 万元。(责 任部门:工信局)
二、支持双中心城市建设,推进现代服务业规模化发展
(六)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结构,鼓励引进总部型企业和优质项目。鼓励企业做大做 强,进一步增强支撑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的功能。 加快实施服务业主体培育,结合促进就业、服务经济发展情况,按照梯度培育体系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
(七)鼓励商贸企业发展。积极助力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和天津市区域商贸中心城市建设。鼓励商贸企业强化创新引领,根据企业发挥辐射引领以及在服务建设“双中心” 方面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商务局)
(八)支持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支持企业升级消费设施、 拓展消费场景、创新消费模式,推动消费提质升级。挖掘餐饮住宿消费、家政服务消费、养老托育消费等基础型消费潜 力,培育壮大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 探索发展免税项目,打造商品展销平台。对零售企业最高给 予 400 万元支持,对住餐企业给予最高 200 万元支持。(责 任单位:商务局)
(九)促进商贸业态多元化发展。支持增加高品质商品 和服务供给,进一步提升消费品质与体验。对设立的品牌连 锁总部或区域总部企业,按门店数量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经营扶持。对于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天津首店,分年度合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支持。聚焦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优化各类便民服务网点, 对便民服务商业配套设施的新建或改造,给予投资主体企业 一次性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培育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对初创文化企业及优质文化企业落户,经评定,给予资金奖励。支持企业申报国家 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优质版权企业等资质,对首次通过资质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金融机构面向文化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探索版权、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支持文化进出 口,对在辖区内综合保税区注册的文化贸易企业,提供开展保税仓储、保税展览、保税交易平台。(责 任单位:文教局)
三、支持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一)鼓励企业提升发展。支持企业集聚发展,根据 企业实际利用资金给予奖励,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度实际利用资金 1%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支持企业取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等各类资质称号,按照现有国家、市级政策支持额度,给予区级配套资金支持。(责任部门:投促局、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
(十二)壮大低空经济产业规模。围绕国家新型工业化 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完善产业生态, 全力打造更高水平、更具规模、更加完善的航空产业体系。 支持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等低空经济企业、 科研院所、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工艺技术研发、专业 化技术服务平台、产业化基地等项目建设,按照项目总投资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航空产业发展局)
(十三)支持海洋经济产业发展。围绕国家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国家级海洋装备创新型 产业集群建设,支持海洋油气装备、高技术船舶、海水淡化 装备、港口航道工程装备、海洋能开发利用装备等各领域发展,鼓励企业建设工程中心、科技中心等创新平台发展,鼓励设立设备或原材料集中采购结算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服 务平台。(责任单位:海洋经济局)
(十四)促进氢能产业加快发展。引导氢能产业集中布局、集聚发展,推进氢能示范产业园建设,搭建支撑平台, 优化配套服务,支持绿色氢氨醇相关产业发展,加快形成开放、协同、共享的产业生态系统。(责任单位:新材料局)
(十五)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集聚。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集聚发展,强化产业空间保障,为合成生物制造工艺放大和绿 色制造提供研发空间、生产厂房和工业用地。突出绿色化、 数字化、智慧化导向,吸引一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 企业落地,推进上市主体、运营总部、研发中心等聚集。(责 任单位:科技局)
(十六)促进物流平台经济创新发展。鼓励物流技术创新平台和龙头企业为中小物流企业数智化赋能,降低全社会 物流成本。支持企业创新“互联网+”货运运输组织模式, 综合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进货源、运力、站场 等资源整合。(责任单位:新经济局)
(十七)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鼓励建筑业企业设立总部企业,对具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总部企业,分年度给予资 金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建筑发展,鼓 励重点企业进行智能建造、绿色建筑、超低能耗等市级及以 上试点申报,指导企业申报项目争取荣誉并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规建局)
(十八)支持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杠杆作用,加大对创新创业和重点产业、领域的支持力度。 推动发展耐心资本,培育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基金、天使 +孵化等市场主体。鼓励投早、投小、投硬科技,长期支持 陪伴科技创新企业成长壮大。鼓励风投创投机构投资初创型 企业,对实体企业发展带动作用较强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 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新经济局)
四、培育新的外资外贸增长点,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九)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深化科技开放合作,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 对跨国技术转移或与本土科研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的研发 主体,给予跨境研发便利化支持,确保创新要素跨境流动成 效。共享发展机遇,支持外资企业积极参与绿色化、智能化、 数字化发展进程,参与中国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快先进技 术、产品和解决方案转化落地。支持存量外商投资企业提级 扩容发展,鼓励总部型机构发展壮大、拓展功能。(责任单 位:商务局、投促局)
(二十)深化自贸区改革创新。发挥“ 自贸+ 综保”制 度优势,聚焦“五大中心”建设,积极开展首创性、集成式 探索,加强企业服务,强化保税业态新优势。依托天津自贸 试验区新型贸易服务支持中心,发展包括离岸贸易、易货贸 易、跨境电商和数字贸易在内的新兴贸易业态,鼓励现有企业转型升级,对于开展探索的试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责 任单位: 自贸局、商务局)
五、附则
1、本措施由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对于重点引进或者重点扶持的、对区域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 用的项目,可进一步给予支持。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本政策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 的,从其规定。
3、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保税区其他政策规定 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其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