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布局规划文本
(2022-2035年)
(征求意见稿)
专有名词解释
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即已取得或项目建成后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企业;不含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不含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
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本规划涵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为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临港经济区(化工集中区)和南疆港区。
港口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是指从事装卸、过驳、仓储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且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企业。本规划中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专指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
化工园区: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对化工园区的定义,即“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辨识。
“两重点一重大”:指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进行辨识。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进行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
“易制毒、易制爆、高毒、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53号、第666号、第703号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氨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а-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号)进行辨识;易制爆化学品依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进行辨识;高毒化学品依据《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进行辨识;剧毒化学品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进行辨识。
个人风险:假设人员长期处于某一场所且无保护,由于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导致的死亡频率,单位为次每年。
社会风险:群体(包括周边企业员工和公众)在危险区域承受某种程度伤害的频发程度,通常表示为大于或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计频率(F),以累计频率和死亡人数之间关系的曲线图(F-N 曲线)来表示。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为了预防和减缓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潜在事故(火灾、爆炸和中毒等)对厂外防护目标的影响,在装置和设施与防护目标之间设置的距离或风险控制线。
事故多米诺效应:一个企业的危险源发生安全事故时可能会引起其他企业的危险源也相继发生安全事故,从而造成更大安全事故的现象。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规划背景
滨海新区“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围绕“1+3+4”产业体系,大力开展强链补链延链工程,着力发展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海洋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构建智能科技、信创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海洋经济6个千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危险化学品涉及行业领域广、链条长,安全风险高、防控难度大,为统筹安全与发展,应急管理部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应急〔2022〕22号)要求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落实<“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实施方案》要求以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首要目标,以滚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着力抓重点、强基础、堵漏洞、补短板,更加注重构建安全治理体系,更加注重提升本质安全,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全面推动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滨海新区围绕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印发《滨海新区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滨海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相关文件,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消除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摸清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现状及风险,突出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精准施策,综合运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依法依规推进滨海新区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和安全环保水平提升,编制《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2022-2035年)》。
第二条 规划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以“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导向,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2022-2035年)》的要求,优化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空间布局。
第三条 规划依据
本规划依据以下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主要标准和规范等要求,但不限于此。
(一)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发,2020年2月20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第645号修正)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653号修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653号、第666号、第703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N-苯乙基-4-哌啶酮、4-苯氨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17〕1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а-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种物质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国办函〔2021〕58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国办发〔2016〕88号)
《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
《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12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7号)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的通知》(安委〔2022〕2号)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79号修正)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79号修正)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全〔2020〕83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划方案>的通知》(应急〔2022〕22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修正)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年版)》(公安部公告,2017年5月11日)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 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的通知》(应急〔2023〕123号)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十有两禁”释义>的通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津安生〔2022〕2号)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
《天津市石化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23〕3号)
《滨海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滨海新区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津滨安生〔2022〕3号)
(二)主要标准和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
《石油化工全厂性仓库及堆场设计规范》(GB50475)
(三)上位规划和相关政策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30日审议通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1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
《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津政发〔2021〕5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津滨政发〔2021〕8号)
《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2022-2035年)》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公示稿)
《天津港保税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发〔2021〕2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的通知》(津滨环发〔2021〕31号)
《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津政办发〔2021〕23号)
《天津市绿色石化产业链工作方案》(津先进制造办〔2021〕14号)
《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津工信规划〔2022〕4号)
《天津市消防规划(2021-2035年)》(津消〔2021〕142号)
《关于做好天津市有关专项规划工作的通知》(津总规办字〔2020〕2号)
《天津南港工业区“十四五”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南港工业区规划提升项目-石化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年)》
第四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
第五条 规划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2022年
近期水平年:2025年
规划水平年:2035年
第二章 规划原则和目标
第六条 规划原则
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升级和集聚发展。化工企业远离城市中心、环境污染较小的地方,加强集中管理和控制。把安全发展贯穿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全过程,严格源头准入,更加注重提升本质安全。既着力引导石化化工行业坚持稳中求进,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又要以高水平安全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摸清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掌握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空间落位和布局风险,并结合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和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的有关要求。
坚持控制增量与优化存量相结合。从源头控制新增低水平、高风险危险化学品项目,对滨海新区已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施策、综合治理,通过推动具有发展潜力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入园发展,实现存量的优化。
坚持“进区入园”和高端发展相结合。掌握既有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风险底细,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聚集发展。
坚持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针对性。坚持报告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数据完整、取值合理、结论客观公正。
第七条 规划目标
到2025年,加强对存量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防控目标的管控,鼓励符合产业导向和政策的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和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内聚集发展。全力推进南港工业区建设,进一步提高园区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加强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跻身“全国智慧化工园区20强”。
到2035年,化工园区基本实现园区信息技术设施现代化、公共管理精细化、公共服务便捷化、资源利用绿色化、产业发展智能化,努力建成高端、安全、绿色、智慧的现代化示范化工园区。
第三章 现状调查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统计
本规划统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本规划内滨海新区投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共计121家,已停产或准备退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17家。在建或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主要集中在南港工业区,共计25家(个)。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空间布局
滨海新区12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空间布局较为分散,分别为80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41家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主要分布在4个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行业分布现状
对滨海新区121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主要涉及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25)、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医药制造业(27)等多种行业。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行业分类排名第一的是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包括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等领域。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产能及存量现状
分别统计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类型、生产能力、危险化学品的总量。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4个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塘镇和非园区统计。滨海新区4个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危险化学品储存量约占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总量的66%。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产能和危险化学品的存量统计见本规划说明书3.4章节。
第十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现状
截至2022年1月1日,天津港目前共有14家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危险货物企业,主要涉及油品、液体化工品的仓储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企业名录详见本规划说明书3.6章节。
第十三条 现状数据成果说明
本规划统计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数据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矢量数据成果包含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121家。另包含14家港口危险货物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
矢量数据数学基础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本规划中的企业位置为示意位置,具体边界和企业用地属性不涉及。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两重点一重大”辨识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截至2022年1月1日,滨海新区共有4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在临港经济区、南疆港区、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中塘镇以及非园区,共计239个重大危险源点位。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分布情况
截至2022年1月1日,滨海新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共计22家,共12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分别为烷基化工艺、重氮化工艺、偶氮化工艺、氯化工艺、磺化工艺、加氢工艺、聚合工艺、光气及光气化工艺、新型煤化工工艺、合成氨工艺、氧化工艺、裂解(裂化)工艺。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临港经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非园区均有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和临港经济区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非园区有8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共计6种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
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分布情况
截至2022年1月1日,滨海新区共有7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主要分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区和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高毒、剧毒”辨识
截至2022年1月1日,滨海新区共计28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共计2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共计22家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高毒、剧毒”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 重大事故后果影响分析
本规划重点考虑蒸气云爆炸(VCE)、沸腾液体扩展为蒸气爆炸(BLEVE)、池火灾和毒物泄漏扩散中毒后果。
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毒事故后果对企业周边影响范围大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是液氯、液氨。企业模拟结果显示,滨海新区中毒事故后果影响到厂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8家。
在易燃易爆物质发生池火灾、蒸气云爆炸事故时,爆炸早期超压产生的冲击波、火灾热辐射均有可能会对周围企业及居民造成影响。企业模拟结果显示,滨海新区火灾事故后果影响到厂外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25家。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并对周边企业及居民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共有9家。
第十七条 区域性定量风险分析
区域性定量风险评价的核心量化指标是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正)给出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可容许风险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2018)给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周边防护目标所承受的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风险基准要求。
规划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个人风险整体可接受。即满足的个人风险等值线超出厂界的区域内不存在一般防护目标,不存在居住类高密度场所及公众聚集类高密度场所,不存在高敏感场所、重要目标及特殊高密度场所。
规划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社会风险较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风险均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风险位于尽可能降低区,即企业的社会风险基本上认为是可接受的,但在经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降低;10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风险位于可容许区,即企业的社会风险认为是可接受的。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安全性分析
1.防火间距检查
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周边企业、建构筑物和设施的防火间距,需严格执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等相关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本规划执行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
本规划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中的企业性质、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生产及储存物料等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火间距检查。经检查,本规划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对防火间距的要求。如果危险化学品企业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及设施设备、生产及储存物料等发生变化或安全评价报告更新,应及时结合实际变化情况重新确定防火间距合规性。
2.与“八类场所”的距离检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591号、第645号修正)第十九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基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现状条件,通过检查分析,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八类场所”间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检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第4.3条,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设计最大量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l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危险化学品企业如果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同时满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79号修正)个人风险可容许标准对应的安全防护距离。
如果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不涉及爆炸物且不涉及毒性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危险化学品企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第4.4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和“卫生防护距离”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距离要求。
对已收集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报告进行梳理,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第4.3条,应按照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共计19家。1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检查结果详见本规划说明书附件6《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确定安全防护距离汇总表》。
1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中有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社会风险位于尽可能降低区,即企业的社会风险基本上认为是可接受的,但在经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降低。这些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工艺改造升级等量或减量置换或者整体搬迁入园的方式,降低自身的风险。
第十九条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等级评估
1.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的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内均不涉及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以及一般防护目标,个人风险可以接受。园区社会风险处于可接受区域,社会风险可以接受。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风险等级为一般安全风险(C类)。
2. 南港工业区
南港工业区内危险源对道路等公共场所及园区周边所产生的个人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社会风险全部处于可接受区。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南港工业区风险等级为较低安全风险(D 类)。
3.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应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评估表》的要求自查,确保化工园区的风险等级为一般安全风险(C类)园区以上。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需求预测
第二十条 已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
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石油煤炭加工业、仓储类、固体液体气体燃料批发、燃气生产业等多种行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较多,包括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燃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和金属腐蚀物。滨海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涉及较多的是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和加压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滨海新区已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布范围广泛,主要坐落在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各聚集区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求量和危险化学品品种各不相同。需求量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聚集区分别为南疆港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临港经济区以及南港工业区。
第二十一条 拟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
截至2022年1月1日,南港工业区在建或试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25家(个),危险化学品仓储类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主要是汽油、乙醇、柴油、原油、煤油、天然气、石脑油、甲苯、混二甲苯等。随着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进区入园”的推进,化工园区未来对于危险化学品的需求量必然很大。
第二十二条 未来重大项目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殊需求
《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政治局2015年4月30日审议通过)指出,天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定位是“一基地三区”,即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
《天津市绿色石化产业链工作方案》(津先进制造办〔2021〕14号)总体要求提出,加大组织协调力度,扶优做强龙头企业、引育培养骨干企业、发展壮大特色企业,集中抓好一批重点项目。
根据天津市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定位和天津市绿色石化发展的要求,未来天津市将引进符合绿色石化产业要求和制造业强市的重大项目。这些重大项目基于产业链发展的需求,对危险化学品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第六章 布局规划
第二十三条 上位规划及相关政策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原材料工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12号)提出,优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布局,禁止在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符合相关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提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引导其他石化化工项目在化工园区发展”。
《天津市石化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津政办发〔2023〕3号)提出,南港工业区是本市新建石化化工项目的主要载体,除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外,新建石化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南港工业区,推动石化化工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绿色化工新材料基地。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化工集中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和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现有在津石化化工产业聚集区控制发展,除改扩建、技术改造、安全环保、节能降碳、清洁能源以及依托所在区域原材料向下游消费端延伸的化工新材料等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石化化工项目。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5号令)提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工业布局规划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相应类别的国家规定和标准。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公示稿)提出划定城市安全控制线,优化危化品空间布局,将重大风险源迁出滨城核心区和主要发展廊道,除国际战略储备、重大民生项目外,新增项目全部进入南港工业区。引导园区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有序退出、向园区集中。
《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2022-2035年)》明确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天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业布局专项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
备注:“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是指化工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生产线为保证功能完整、平稳运行而就近建设的项目(装置),是其他行业生产线(企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或车间)。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要求
严格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2022-2035年)》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提出的各项管控要求。除经开区南港工业区及国家战略储备、重大民生项目外,天津港其他地区不再新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经开区南港工业区严格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对新建石化项目进行安全论证,严控新建高危石化项目。结合南港建设实际,积极推动南疆港区部分高危险性的化工品仓储向经开区南港工业区转移。
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与其他行业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项目除外)。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满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通知》《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版)>的通知》提出的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化工园区规划
(一)南港工业区
1.南港工业区区域位置
南港工业区四至范围如下:
北至独流减河左治导线,东至-4米等深线,南至青静黄河口左治导线,西至海滨高速道路中线-海滨、古林边界-津岐路道路中线(封闭围网范围),新增创业路、津歧公路、港和路延长线和规划西中环延长线围合区。
按照《南港工业区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依据国家规范要求预留西中环延长线规划道路路由。
按照《天津市石化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要求,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现有在津石化化工产业聚集区纳入南港工业区,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
2.南港工业区定位
南港工业区定位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和现代国际性多功能特色港区,具备“一核、两心、三区、多组团”的空间布局,打造世界级化工新材料核心区,重点发展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化学品。
《天津南港工业区“十四五”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25年)》指出,南港工业区将深耕烯烃深加工、化工新材料、高端精细及专用化学品3个领域,打造10条重点产业链,实施建链串链强链工程。
《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津工信规划〔2022〕4号)指出,南部以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为核心,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化工新材料、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化工新材料产业重点布局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
(二)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1.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区域位置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由原天津市大港区海洋石化科技园区发展而来,2006年12月更名为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位于天津市原大港区南三角地、津歧公路以西。根据《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关于大港石化产业园区规划审核的意见》、《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关于同意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四至范围文字表述变更的函》,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四至范围为迎宾街以东,原金泽路以南,长青河以西,油田总库路以北。
2.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定位
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依据《滨海新区关于加快街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专项规划》、《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拟定了《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产业定位细化方案》,以坚持安全发展、坚持绿色发展、坚持转型发展、坚持优质发展为基本原则,加快转型升级,重点发展石油石化装备和新材料产业,聚焦关键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和整体竞争力。
《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津工信规划〔2022〕4号)指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重点发展精细化工、生物制药产业。
(三)临港新材料产业园
1.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区域位置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片区北部,四至范围为:南至长江道,北至辽河道,西至渤海十路,东至渤海十六北路、渤海十八路。
2. 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定位
《天津市工业布局规划(2022-2035年)》(津工信规划〔2022〕4号)指出,南部以临港经济区、南港工业区为核心,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化工新材料、石油化工等产业,加快石化产业向南港工业区集聚,着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石油化工集中布局于南港工业区,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石化类项目。其中,南港工业区重点发展烯炷综合利用、精细化工、化工新材料等,天津石化大港片区、临港经济区(化工集中区)和大港石油化工区可实施优化提升项目。天津港保税区(含临港经济区)主导产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项目入园条件,确保发展和安全
严禁“两低三高”(附加值低、技术水平低、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高、安全生产风险高)项目入园发展,严格管控入园项目安全风险,对入园企业(项目)实施统一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切实加强入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管理,确保入园企业(项目)达到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不断提升入园企业投资项目质量,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已经设立的化工园区严格按照《天津南港工业区产业禁限目录和项目准入综合指标体系》、《南港工业区准入指标综合体系》、《临港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指引》、《临港新材料产业园产业发展禁限控目录》《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产业发展禁限控目录》等文件的要求,规范入园(区)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程序,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应急〔2022〕52号)的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和设计。
第二十七条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安全治理
依据《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工作,对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且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的企业,坚决依法关闭。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聚集发展。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或管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的相关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防控目标监管
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现状调查及风险评估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防控目标。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储存介质和储存量、生产工艺、设施设备等发生变化,应及时结合企业实际变化情况调整重点防控目标。
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目标主要有以下三个依据:
1.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目标。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定级为一级或二级;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有毒气体。
2.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目标。
(1)危险化学品企业同时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3.通过危险化学品企业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和重点防控目标。
(1)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风险位于不可容忍区,企业的社会风险无论如何不能被接受;
(2)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社会风险位于尽可能降低区,即企业的社会风险基本上认为是可接受的,但在经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降低。
对重点防控目标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引导企业优化现有存量,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二是督促指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定期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根据结果完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仪表系统,指导和督促企业强化化工过程安全仪表系统及相关安全保护措施的管理;
三是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企业、园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上下贯通,提升企业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增强监管执法的精准度;
四是督促企业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物资和消防设施,切实开展全体员工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同时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重大风险的政企联动应急预案,做到一企一案定期开展实战演练;
五是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相关单位应严格依法控制安全防护距离内土地的开发利用;
六是有计划、分级分类进行职业操作和职业素养等全方位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企业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要的实用型、技术型人才及高素质劳动者。
第二十九条 实施化工园区安全提质工程
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应持续推进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在化工园区安全评估、分类提升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一园一策”整改提升措施落地,推动化工园区全部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重点推进园区封闭化、专用停车场、公共管廊安全保障、应急保障能力、安全技能实训基地、智能化管控平台等建设,打造本质安全型化工园区。
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包括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消防救援专项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交通运输专项规划、管线综合规划、综合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等。
第三十条 加强风险防控和应急保障
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协同管控重大危险源、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完善动态评估机制,有效管控老旧装置和带“病”运行装置的安全风险。
提升人员专业素质。持续深化化工安全实训基地和危化品企业安全培训空间建设,加快推进危化品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按时完成“三类人员”的培训任务。常态化开展危险岗位人员应急处置能力训练,提升一线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数字化系统的监测运行机制,推动监管部门和企业深化系统应用。加快推进危化品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项目建设,不断完善覆盖危化品全流程各环节数字化监管系统,提升危化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重大风险。
提升保障应急资源配备。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优化应急物资储备布局和站点分布。建立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快速调配、采购机制,完善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物资日常管理,建立应急物资日常调拨机制和循环更新机制,充分发挥储备物资循环利用和服务效能。
第三十一条 化工园区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1.南港工业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管委会依据《南港工业区整体性风险评估报告》(2020年版)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划定南港工业区周边土地500m范围内作为现有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2.大港石化产业园区
根据《天津大港石化产业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划定方案》(2023年7月)(提出,大港石化产业园区西侧、南侧取边界外侧200m作为安全控制线;北侧取边界外100m作为安全控制线;东侧上半部取边界外100m作为安全控制线,下半部取边界外50m作为安全控制线。(注:东侧上半部按最大事故后果超边界85m考虑,下半部按3×10-7次/年个人风险等值线超边界30m考虑。
3.临港新材料产业园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部依据临港新材料产业园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划定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海新区分局和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控制线内不得建设以下设施或场所:
高敏感防护目标场所:包括文化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场所、社会福利设施、其他在事故场景下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低群体聚集的场所等。
重要防护目标场所:包括公共图书展览设施、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军事场所、外事场所、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或事故场景下人员不便撤离的场所。
一类防护目标场所:包括人数100人以上的居住场所和相应服务设施;人数100人以上的行政办公建筑(危化企业办公楼除外);总建筑面积5000m2以上的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和综合性商务办公建筑;床位数100以上的住宿场所;总建筑面积3000m2以上或高峰时100人以上的娱乐康体建筑场所;旅客最高聚集人数100人以上的交通枢纽设施。
4.南疆港区化工产业聚集区
南疆港区化工产业聚集区应参照化工园区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化工产业聚集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要求:化工园区新开发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在3×10-7 /年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内不允许有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一类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高敏感防护目标;在3×10-6 /年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内不能有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二类防护目标;在1×10-5/年个人风险等值线范围内不能有一般防护目标中的三类防护目标。以上并确保新开发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3×10-7/年个人风险等值线未突破或超出园区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第三十二条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确保规划新建项目与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距离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距离并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意见,港口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应急管理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在已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正)等法律、规章有关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三十三条 应急支援和保障
提升园区应急协同救援能力。建设应急指挥平台,为化工园区常态下的应急管理和非常态下的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信息集成、综合研判、指挥调度等技术支撑。完善应急保障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行业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队伍建设。
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重大灾难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应对重大灾难事故的能力。
提高应急综合实战能力。加强海上搜救中心演练,借助卫星通信、5G网络、微波自组网和海岸电台等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专业力量对复杂险情进行全方位协同处置,提升海上应急综合实战能力。加强深潜水装备、大中型直升机等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加强专业救助航空器夜航远程救援装备投送等训练,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空域保障机制,提升中远海快速反应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