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高品质生活创造行动部署要求,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大城市养老服务实际,加强民生保障政策和养老服务资源衔接整合,聚焦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我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当前时期救助对象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区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2.救助对象属于本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3.救助对象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重度、中度等暂不纳入;
4.救助对象要自愿入住养老机构满30天。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
三、救助额度
区民政局结合本区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成本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其本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计算公式: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救助对象本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人口数)-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已领取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因救助对象转为非救助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协议等情形的,以养老机构月收费为标准,按照实际入住天数享受救助额度。
四、工作流程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一)宣传摸底。各镇街要向低保对象家庭宣传解读政策,要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协助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二)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镇提出能力评估申请,同时选定养老机构,填写《授权委托书》《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街镇将老年人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
(三)能力评估。区民政局依据相关申请材料核实老年人低保身份、年龄等信息后,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国家标准,通知老年人选定的养老机构指派机构内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2名评估员或委托具备资质的2名评估员,在5个工作日内入户为老年人开展能力评估,填写《滨海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出具评估结果,并将结果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评估结果和是否符合入住条件,告知老年人或其代理人。
被区民政局纳入定点集中照护养老机构目录的养老机构,需明确2名及以上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评估员,组成区级老年人能力评估小组,专项负责本政策老年人能力评估复评工作。区民政局从区级老年人能力评估小组抽取2名评估员入户为老年人开展复评,以复评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
(四)入住机构。经能力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自愿入住已选定的养老机构,依规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与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民政部版)及补充合同(由养老机构自行拟定),享受照护服务。双方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
(五)申请救助。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申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老年人或其代理人持养老服务相关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养老机构。由所在养老机构审核确认签字盖章,报送至区民政局。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需提供如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3.与养老机构签订的入住养老服务合同复印件;
4.入住养老机构缴费凭证复印件;
5.救助金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6.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
7.其他相关证明资料。(低保、残两、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发放证明,由区民政局相关部门提供。申请人可不予提供。)
(六)审核公示。养老机构要及时将老年人申请救助金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及时对老年人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区民政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出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由街镇送达告知申请老年人家庭。
(七)救助金发放。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金从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老年人或其代理人银行账户。养老机构应当每月和每年6月、12月底前向区民政局报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情况汇总表》。区民政局负责核定救助金和绩效补助,汇总上报市民政局。
(八)动态管理。被救助老年人如不再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机构的最后一个月,未满15日的,救助金按月核定救助金额的50%予以发放;满15日但不满30日的,救助金按1个月予以发放。
被救助老年人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户籍所在地街镇或区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老年人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街镇或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当及时确认被救助老年人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出具《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由街镇送达告知申请老年人家庭。
五、机构管理
(一)建立服务机构目录。区民政局广泛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建立符合条件的定点养老机构目录,并在区民政局官网公示。承接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养老机构要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办理登记和备案;
2.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且在硬件设施、失能护理能力、护理人员配比、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3.接受民政、财政部门确定的最高收费标准,且承诺不得在限额收费标准之外向救助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
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承担兜底线、保基本职责,要主动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
(二)服务安全监管。区民政局加强对接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入住的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养老机构要与老年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每半年开展至少1次能力评估。可适当收取应急保障金,专项用于紧急医疗救护和服务费拖欠补缴,但保障金不得超过收费标准的2倍。养老机构要将老年人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天津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等相关系统,做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全程可追溯、可跟踪。
(三)绩效考核。区民政局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对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根据机构申请审核发放。绩效补助资金从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列支。
计算公式: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月=养老机构收住的救助对象救助金总额×30%(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绩效总额的30%)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是国家层面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思想认识,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精准评估确定救助对象,提高护理服务能力,有效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照护需求。区民政局把此项工作纳入区政府和本局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
(二)强化协调配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各街镇等要加强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业务协同、数据共享、政策衔接,指导监督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在对象认定、资金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环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其中,区民政局养老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审核、救助对象审核认定、制定补助标准和确定补助额度等工作;依申请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区财政局开展资金分配、支付、监管等工作;每月会同社救部门、社会福利部门做好补贴对象资格认定和救助金比对工作。区民政局社会救助职能部门负责每月提供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别是其中的老年人基本情况、月补助水平及动态管理等信息,提供相关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救助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了解并向养老服务职能部门提供低保家庭中失能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和集中照护服务需求。区残联、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职能部门负责协助做好救助对象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审核认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各街镇负责利用社区(村)宣传栏、制作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
(三)严格资金监管。区民政局对救助对象,每年按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使用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要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和对收住救助对象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补助,不得超范围使用。
对已享受区级政策保障的低保失能老年人,如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条件,可纳入补助资金支付范围,不足部分由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负担,不得在中央和市级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区民政局加强社会监督,公开举报电话及邮箱(电话:02265305683,邮箱:bhmzjshflhcssycjs@tj.gov.cn)。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救助对象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做好服务保障。区民政局依托全国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和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实现数据赋能便利化、供需对接精准化、服务监管智慧化,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滨海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申请表
3.滨海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
4.滨海新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不予认定告知书
5.滨海新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金调整(停发)告知书
6.滨海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
申请表
7.滨海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
情况汇总表
8.滨海新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