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本区粮食供应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天津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天津市粮食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本区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及影响到市场平稳的状况。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因素,视事态发展程度,本区粮食应急状态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2.1 特别重大。全区13个以上(含13个)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或者市人民政府要求本区启动粮食应急预案等情况。
1.2.2 重大。全区7至12个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异常,粮食供应极度紧张,已超过属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3较大。全区3-6个开发区管委会、街、镇出现粮食市场价格波动,粮食供应形势紧张,甚至脱销断档,社会反响强烈,以及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进行处置的情况。
1.2.4一般。全区主要粮食品种价格波动,造成本区粮食价格连续上涨,并可能引发较大区域出现粮食市场波动,需要区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处置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包括天津港区域)发生粮食供应突发事件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领导下,按照区人民政府部署要求,依据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处置要求,实行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后,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切实承担本区粮食应急供给任务,并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迅速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各有关部门建立粮食监测和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查和日常监测,及时掌握市场供求状况和粮食价格变化情况,提高防范粮食应急状态的意识,发现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协同应对、果断处置。各有关部门之间要积极沟通协调,当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能够立即响应,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4)整合资源、社会参与。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各开发区(街、镇)区域之间的协同联动,促进应急资源共建共享、互通互用。完善政府统筹管理下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多元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提高应急处置的社会化、智能化和专业化水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机构
2.1.1设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粮食工作)
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主任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区商务和投促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海新区调查队、农发行滨海分行、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
2.1.2区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的预防与应急工作,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粮食供应工作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本区较大、一般应急粮食状态应急处置工作,安排实施本预案区级所需经费,研究全区粮食供应应急方面的重大决策、指导意见和具体措施,保证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建立健全本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掌握粮食市场变化趋势,定期研判全区粮食市场供给价格波动情况,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对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各项应急工作措施;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办事机构
2.2.1区指挥部下设区粮食应急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主任担任。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分别确定本部门一个责任部门为联络室,并指定一名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决策部署;组织修订《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督促各成员单位及时编制修订应急保障预案,组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协助区指挥部负责同志做好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粮食供应突发事件中运输、交通、宣传等相关工作;汇总各成员单位情况提出实施预案所需的资金投入意见,并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加强对粮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及分析;负责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建议,上报区人民政府;落实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油等粮食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协调落实区外粮源调拨;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贷款、费用等方面的意见。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
区委网信办: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网上正面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依据相关部门认定,依法依规处置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移动应用程序。
区商务和投促局:负责协调指导应急供应网点的启动和实施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储备场所的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区财政局:负责实施粮食应急预案所需区级资金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粮食生产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粮食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销售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督促获证粮食加工和食用油企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滨海新区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监测。
农发行滨海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执行区级政府储备粮运用计划,落实区外应急粮源的调拨任务;开展应急粮食的采购、供应工作,提出应急粮源所需的资金、费用、运输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建议。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本区域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等应急状态有关情况,立即做出反应,切实承担起本辖区粮食应急供给现场管理任务。
区指挥部可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实际情况,对其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3 监测预警
3.1 市场监测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会同商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国家、市和区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3.2 应急报告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负责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对各类突发事件引发的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情况,依据相关职责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区人民政府及区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事发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4.1.2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信息报告责任主体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4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应急状态基本情况;对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指挥部报告;对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区指挥部要求核实的情况,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市、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后,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4.1.3信息报告内容。电话报告一般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和地点、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书面报告还应在电话报告内容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所需时间较长的粮食应急状态,实行“日报告”制度。
4.2 响应程序
本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二级响应。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Ⅰ级响应。发生一般、较大应急状态时,启动粮食应急Ⅱ级响应。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准确分析研判事发地粮食应急状态,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区指挥部总指挥,并对报告事项进一步调查核实,迅速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评估和判断,确认粮食应急状态等级,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 分级响应
4.3.1Ⅰ级响应。出现特别重大和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
4.3.2Ⅱ级响应。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区委领导下,区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区粮食应急预案及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相关单位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按程序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支援,区指挥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4.4 处置措施
4.4.1区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按照《天津市滨海新区区级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具体要求,及时提出地方政府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工作部署,并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
4.4.2经区指挥部批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负责本区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具体负责粮食调拨、加工和供应等环节,确保应急粮食及时到位。
4.4.3应急粮食的调配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其品种、数量在《滨海新区粮食应急调拨令》上注明,加盖“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章。
4.4.4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地方储备粮可能出现供不应求时,区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补充粮源的申请。
4.4.5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组织协调本区内应急粮油加工企业开展应急生产,并及时通过应急供应网点投放。当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应急供应网点严重损毁,影响应急供应的,事发当地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迅速组织建立临时供应网点,确保应急供应渠道畅通。
4.4.6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指挥部依法征用经营者的粮食、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4.4.7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筹运用各成员单位粮食应急保障力量,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结合各开发区(街、镇)区域风险实际,规范引导应急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粮食应急保供行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依托事发地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及有关社会组织,建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粮食应急保供渠道,确保粮食应急供应不间断,保障群众用粮需求。
4.5 舆情引导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等新闻单位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各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对粮食应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按照《天津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舆情引导规定执行,新区做好配合工作。
发生较大、一般粮食应急状态,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工作由区指挥部负责,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准确、公开、透明。
4.6 应急结束
粮食供应突发事件危害已基本消除,市场成品粮油供应充足、价格平稳,按照“谁决定响应,谁决定结束”原则,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必要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依照法定程序执行。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区指挥部报区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令宣布。
5 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应急结束后,承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在规定的时间内形成评估报告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5.2费用清算
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及时做好资金清算工作。实施应急预案期间发生的费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5.3能力恢复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根据应急粮食的动用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足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1.1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要求,建立区级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粮食储备规模,提高应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结合本区人口现状及趋势,做到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到位、数量到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应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切实做到本区地方储备粮储的实、质量好,关键时刻调得动、用得上,确保应急投放需要。
6.1.2为切实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的监督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
6.1.3在动用区地方储备粮时,各承储企业要切实落实有关部门的要求,按计划将储备粮调往应急加工企业或供应网点,并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结合本区粮食应急加工现状,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在本区范围内应选取具备相关资质、有一定生产规模、交通便利、信誉良好的大米、面粉、食用油加工企业,作为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纳入本区粮食应急加工体系,并报市和区主管部门备案。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安排应急加工任务。
6.2.2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应结合本区实际,优化应急供应网点合理布局,及时增补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并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优先选择规模经营、信誉良好的超市、粮油专营店作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当发生粮食应急状态时,根据需要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建设粮食应急配送网络。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储备库、重点骨干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增加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提升、信息化建设等配套政策支持,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粮食应急配送中心,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
6.2.4规范细化应急企业管理。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分别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随时掌握有关企业动态,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应急响应启动后,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储运企业、配送中心和供应网点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优先加工、重点配送和及时投放。
6.3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需求,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年度预算。
6.4 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后,先以储存企业、加工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运力为主,运力不足时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支持或向社会紧急征用。
6.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要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的联络人员名单及通讯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通讯畅通。
6.6 交通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建立粮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联合颁发滨海新区应急粮食通行证,确保持证运输车辆的畅通。
6.7 培训和演练
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建立健全一支熟悉粮食应急管理工作队伍,并结合风险情况和日常工作,每2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粮食应急状态的,本年度至少开展1次预案应急演练。各相关单位要有计划,有重点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7 附则
7.1 奖惩机制
对在处置粮食供应突发事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报请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违反本预案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粮食局)承担。
7.3 预案管理
7.3.1区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新区粮食购销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保障预案,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2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7.3.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4〕92号)同时作废。
附件:《滨海新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编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应急调拨单
单位:吨
调出单位 | 调入单位 | 性 质 | 品 种 | 数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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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天津市滨海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审核人: 签发人:
(此单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各一份,区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一份,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