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承诺制办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政务服务改革,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最大程度满足办事企业便利化需求,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形式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备案。从事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提出备案申请时,区政务服务办一次性告知其备案条件和提交材料,申请人只需提交备案申请表,作出符合备案条件和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承诺,即可当场予以备案。
二、备案条件
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二)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四)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产品包装说明和技术说明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减免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备案时,可通过书面承诺减免下列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二)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采取承诺制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附件3)。
五、备案变更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2)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
(二)销售的备案品种、销售数量、主要流向发生改变的。
六、具体实施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条件和要求办理经营备案,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告知承诺书。区政务服务办准予备案后,通过“天津市政务一网通权力运行与监管绩效系统”向区应急管理局推送备案信息,同时每月定期将备案信息向区应急管理局书面函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采取“双随机、一公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备案条件,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查处。
七、适用范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告知承诺制备案适用于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实施的备案范围,各开发区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其他
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以告知承诺制备案,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和不愿意作出承诺或承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常规方式办理备案。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变更申请表
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
附件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备案类型 |
第二类第三类(在□内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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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 销售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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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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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变更申请表
企业信息变更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
单位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备案范围变更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品名 | 销售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品名 | 销售数量(吨/年) | 主要流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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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本单位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是真实的,并对此及其后果负责。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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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告知承诺书
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告知
(一)备案依据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条件
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的单位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有健全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有产品包装说明和技术说明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表(首次备案或重新备案时提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变更申请表(备案变更时提交);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告知承诺书。
(四)备案变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五)申请人作出的承诺
申请人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收到告知承诺书以及有关材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备案条件;
4.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6.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经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与监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联合失信惩戒,并依法撤销备案证明。
(七)其他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二、申请人的承诺
本单位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第二类□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事项,(在□内划√)并作出以下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备案条件;
(三)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四)愿意接受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造成的后果,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