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实施《滨海新区生活困难
边缘户认定办法(试行)》的
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文件精神,为促进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开展,自2023年6月1日起,停止《滨海新区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办法(试行)》(津滨民发[2020]31号)该文件实施。
附件:滨海新区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办法(试行)
2023年6月1日
滨海新区生活困难边缘户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区社会救助制度与帮扶政策的有效衔接,根据《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天津市社会救助脱贫攻坚兜底保障行动实施方案》(津民发〔2020〕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滨海新区生活困难边缘户(以下简称边缘户)是指未享受低保、低收入和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因意外事件、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生存发展受限、社会融入较难、实际生活水平偏低的本区户籍家庭。
第三条 边缘户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愿申请与主动发现结合。镇(街)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困难家庭自愿申请边缘户认定。充分利用村(居)两委成员、网格员、民政专干和包保干部等工作力量,利用党建帮扶、政策调研和工作推动等时机,主动发现并协助困难家庭申请边缘户认定。
(二)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区民政局统筹做好行政区域内边缘户家庭认定办法的制定、调整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调各帮扶(救助)单位需求,促进帮扶(救助)工作开展。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边缘户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做好相关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与适度帮扶相结合。镇(街)发挥两委班子主动性,突出政策执行边缘和制度覆盖边缘的两类家庭,申报群众认可度高、困难原因客观因素多、群众反响大的家庭。
(四)坚持家庭自救、社会互助、慈善捐赠与政府救助相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具有滨海新区户籍家庭,其家庭类型和经济状况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列入边缘户家庭救助范围:
(一)生活困难家庭应符合以下类型之一:
1、上年度内已享受支出型临时救助、因病支出型救助等非在保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含)以上未婚的重病、重残子女的家庭。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的无子女老年人,享受失地保险或各类社会保险,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天津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的家庭。
4、家庭成员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在职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残疾证明或丧劳证明,事实为残疾或丧劳的家庭。
5、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的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经街(镇)民主决策程序认定的家庭。
(二)家庭经济状况(收入与财产)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3.5倍低保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有关规定。其中,货币财产条件放宽至36个月低保标准及以下(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共同家庭成员名下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一辆价值10万元以下的机动车;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能超过一套(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除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房屋及长期无人居住,认定为危漏住房的除外)、无非居住类用房、无工商注册企业。
2、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抚养关系人家庭赡抚养费计算和家庭财产核定均按照《滨海新区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执行。家庭财产价值放宽至不超过30万元(其中家庭唯一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居住类房屋不在财产价值核定范围内)。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边缘户家庭:
(一)享受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特困供养等民政救助的家庭。
(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赡(扶、抚)养人不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
(三)曾因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的家庭。
(四)非客观原因拒绝就业帮扶三次以上的家庭。
第三章 审核备案程序
第六条 边缘户家庭实行审核备案制,镇(街)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受理。
一是个人自愿申请。困难群众须自愿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交认定边缘家庭的书面申请,镇(街)依申请受理或委托村(居)受理;二是镇(街)、村(居)主动发现的不能正确表达个人意愿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由村(居)代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对。
镇(街)收到申请后,立即组织入户调查,并及时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走访情况与核查报告,结合实际困难情况,形成核查报告,拟定边缘户家庭名单。
(三)村(居)决策。
将调查核查情况反馈给所属村(居),村(居)两委经会议研究,将拟定上报结果在所属村(居)公示。
(四)公示。
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送镇(街)研究。
(五)审核公示。
镇(街)对村(居)报送的申请边缘户家庭进行集体研究签章后,报区民政局备案,并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六)备案管理。
镇(街)将审核后边缘户家庭花名册签章后报送至区民政局完成备案。镇(街)、村(居)要建立边缘户家庭基本信息纸质及电子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程序规范。申请边缘户家庭认定的文书可参照困难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相关文书进行规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边缘户家庭监督管理
边缘户家庭实行年度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12月底备案登记一次。镇(街)每年要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对拟申请下一年度边缘户家庭救助进行审核,审核后重新上报区民政局备案登记。镇(街)也可对新发现的生活困难家庭随时进行审核备案登记。年内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人员的,不再享受边缘户家庭相关待遇。
第八条 边缘户家庭享受的待遇
生活困难边缘户家庭帮扶(救助)坚持实行社会化货币发放、实物救助与个性化帮扶等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帮扶(救助)单位按相关制度、规定或专项活动方案执行。
第九条 履职尽责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职尽责,聚焦精准发力,严格遵照工作程序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做好生活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强化主动发现。各镇(街)、村(居)要加大摸底排查力度,收集了解辖区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掌握群众实际困难,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确保不落一户、不漏一人。
救助及时到位。对于备案后边缘户家庭,镇(街)、村(居)要综合运用专项救助等政策优势,采取因人施策、个案帮扶等多手段提升困难家庭自身发展能力、社会融入能力和提高抗风险能力,帮助其缓解生活困难,让困难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
第十条 申请人的承诺或填报信息,均纳入区征信体系进行系统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滨海新区生活困难边缘户备案登记表
滨海新区生活困难边缘户备案登记表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家庭人口 | | 年龄 | | 婚姻状况 | |
家庭类型 | |
户籍地 | | 居住地 | |
工作单位 | | 是否为经办 人员近亲属 |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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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共同生活的赡、抚、扶养人信息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与申请人关系 | 婚姻状况 | 健康状况 | 职业状况 | 月收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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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 家庭财产: 抚(扶、赡)养人收入及财产: 核对报告结果: |
居村意见 | 经研究公示后,同意上报为 边缘户家庭,提请街(镇)审核。 村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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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签名 | | 村(居)书记签名 | | 委员签名 | |
街镇审核意见 | 经审核,同意该家庭为边缘户家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街镇(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签字 | | 负责人 签字 | | 领导 签字 | |
区民政局备案栏 | 同意上报该家庭为边缘户家庭,备案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盖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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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此件一式两份,区民政局和街镇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