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快来看看相关规定! |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任**”留言: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力不按天津市最低基本工资调整员工的最低工资?
市人社局回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有关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第十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您可以根据您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在适用于最低工资制度的前提下,如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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