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详解 |
《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李**”留言:商品房住宅小区签订的《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这两个合同是否有先后顺序?签订的双方是谁?依据是什么?
滨海新区政府回复:根据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向购房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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