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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市场主体聚集 打造投资便利化高地 落户补贴 保税区支持初创企业发展
发布日期: 2022-11-09 07:38      来源: 滨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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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保税区市场监管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初创企业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用于补贴年度内新办企业落户相关费用的一次性补贴,旨在助力企业初创期发展,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聚集,为区域高质量发展增强活力。

    细化支持初创企业政策内容

    据了解,《实施细则》是对《天津港保税区贯彻落实〈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具体举措》《天津港保税区关于科技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文件中关于支持初创企业相关政策内容的细化。

    《实施细则》规定了补贴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天津港保税区辖区内设立登记的各类企业(含分支机构);在补贴年度内正常经营,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且当年产生区域贡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未被列入失信或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不能给予落户补贴的情形;承诺10年内不迁离天津港保税区。在补贴标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提出,给予在补贴年度内科技型新办企业一次性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给予在补贴年度内其他类型新办企业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落户补贴资金,具体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为按照符合条件申报企业数量均分年度总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范围内的相应金额。同时,为扩大享受政策的企业范围,《实施细则》还明确在补贴年度内已经营但因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未产生区级经济贡献的企业,也可申请享受该项补贴资金。

    为企业打造投资便利化高地

    在申请及兑付期限方面,《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详细说明。补贴年度是指企业成立之日所在自然年度。符合申请条件企业应于补贴年度的下一个自然年度1月15日至3月31日申请一次性新办企业落户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落户补贴资金于每年6月30日前发放至经审核通过的企业银行对公账户。例如符合申请条件的2022年度新注册企业应于2023年1月15日至3月31日进行申请,落户补贴资金会于2023年6月30日前发放至经审核通过的企业银行对公账户。

    《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实施细则》印发之日期间新办企业的落户补贴专项资金政策参照《实施细则》执行。落户补贴资金将采取网上申领的方式,相关办事流程和工作通知将于2023年1月15日前公布。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十年来,天津港保税区努力为企业打造投资便利化高地,区域市场主体年平均增幅42.55%,实现跨越式增长。实施初创企业落户补贴资金政策将有利于区域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稳存量,促增量”工作,助力中小微企业初创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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