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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高新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7-09 09:55      来源: 高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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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随着高新区开工项目不断增加,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期间临时占用土地搭建工棚的需求日益增强。考虑到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真正落实服务企业促进开工的举措;同时也要明确安全责任,防控安全风险,必须加强对临时用地行为的管理。为此,高新区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了《天津高新区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临时用地的界定、管理部门、审核程序、临时用地保证金、临时用地要求、临时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交还责任和违约处罚等。

    (一)临时用地的界定。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施工期间的必要需求,临时使用高新区管委会已完成征收的土地的行为。

    (二)临时用地受理和审核。根据高新区的实际情况,临时用地既有可能使用国有农用地,也有可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对于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情况,参照天津市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对于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临时用地保证金。为维护土地所有者权益,最大限度防止破坏土地问题,同时也考虑降低企业的费用负担,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向临时使用土地单位收取临时用地保证金。保证金按照每平方米15元(即约合每亩1万元)标准收取。临时用地行为按期终止,经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复核达到土地交还条件后,退回临时使用土地单位支付的保证金。

    (四)临时用地要求。主要是: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场地或地上物;不得损坏通讯、水利、电力等公用、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不得开发地下空间等。

    (五)临时用地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对因项目建设期限延长需要相应延长临时使用土地期限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3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后可延长至项目竣工时间。

    (六)临时用地交还责任。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附着物,恢复土地原貌或达到约定条件,向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因高新区管委会土地出让需要,经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后,临时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同意并在限定时间内恢复土地原貌。

    (七)违约罚则。对临时使用土地的各种擅自未批先用、超占面积、调整位置、改变用途、使用期满或经高新区土地管理部门书面催告拒不归还等违约行为,土地部门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三、需说明事项

    1、《办法》针对的是附属于某一个在建工程的临时用地行为;临时调剂使用高新区管委会储备土地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2、对临时用地行为从严把控,申请临时用地单位必须说明确需额外占用土地的原因,原则上能在建设单位用地红线内安排施工临建的不得额外安排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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