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
修编背景
修编《预案》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
修编《预案》是 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重要体现
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修编《预案》是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职责要求
2016年3月15日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津滨政办发〔2016〕 17 号)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关于加强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0〕20号)要求,为保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按照预案管理规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修编工作。
修编内容:
1.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分级分类管理、整体协调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制,进一步理顺了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等有关各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定位。
2. 根据“宁可千日无事故、不可一日不准备”的思想,把应急准备作为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完善了应急预案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值班值守等方面应急准备的基本内容。
3.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和供电区域原则,重新界定了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4. 根据危险源的分析结果,对大面积停电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并对已有的应急资源和应急能力进行调查评估。
5.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新对大面积停电事件进行了分级。
6. 制定相应层级的应急处置措施,确定信息报告、指挥权移交等方面的内容,落实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解决应急预案的衔接问题。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3.快速响应,保证重点
4.依靠科技,科学应对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