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
政策原文: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25年11月26日由天津港保税区印发,现就实施方案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相继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持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改革的工作要求。通过深入调研保税区科研院所等重大创新平台现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发现科研机构成果转化面临产出效益有待提高、成果转化孵化体系有待完善、赋能本地产业化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亟需开展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放大科研院所平台创新效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实现创新驱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方案基本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从四方面,提出二十五条具体内容。一是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包括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科研机构领导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持股权、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转化享受税收优惠、建立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等七条;二是探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新模式,包括探索“差异化赋权”、“权益让渡”赋权、“先使用后付费”、“先投后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等七条;三是强化科研机构创新孵化服务能力建设,包括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设立概念验证中心、强化中试服务能力、打造标杆孵化器等七条;四是保障措施,包括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代持股平台、强化金融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化市场应用场景资源挖掘、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供给等四条。
三、特色亮点
(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扩大科研机构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给予充分改革探索空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力,发挥金融、人才、服务等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催化作用,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
(二)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并向优势领域集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三)完善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机制,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市场应用空间。提高科研机构服务区域产业发展能力,及时将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链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