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个人姓名:黑某某
身份证号码:64032419**********
地址:宁夏吴忠市利通区**乡**村安置房**栋****室****号公共户
该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9月23日8时48分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临港渤海28路145号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黑小军,男,淮安正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在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格林兰机械装备有限公司“9•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文件、《2025-2026年度生产线劳务外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有关询问笔录、黑小军2024年全年收入查询结果等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2025年11月27日,我局对黑某某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5]l-17号),告知黑某某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黑某某逾期未提交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委托授权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黑某某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玖角伍分(RMB25455.95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黑某某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黑某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贰万伍仟肆佰伍拾伍元玖角伍分(RMB25455.95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黑某某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崔长利、王金光 联系电话:022-66619008
地 址:天津临港商务大厦A座五层
202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