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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对天津卓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九厂房动物实验室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4-07-18 09:33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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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22-84906209

     真:022-84906228

    通讯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区四楼行政审批局(300308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地点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公示起止日期

    西九厂房动物实验室工程

    天津卓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空路5320B-1_1号厂房

    中环博润(天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动物饲养室(大鼠、小鼠、兔子)、理化实验室、细胞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等,并购置相关生产设备,对动物、组织等进行检测,实验以蛋白实验、细胞用药实验、动物用药实验对应的检测分析报告为成果。项目建成后预计可进行蛋白实验200批次/年,细胞实验100批次/年,动物实验150批次/年。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5%,主要用于运营期废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暂存、环境风险防范、排污口规范化等。

    1.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检测、动物饲养、消毒过程中产生有机废气、异味、氨、硫化氢,经“生物安全柜+整体换风”收集后,通过管道经“活性炭吸附箱”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通过一根不低于20米高排气筒P1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TRVOC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中相关行业限值要求;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相关限值要求;甲醇、甲醛的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

    未被完全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厂房处须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相关限值要求;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的排放厂界处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确保达标排放。

    2.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与低浓度器皿清洗废水、实验人员洗手废水、实验服清洗废水、饲养室清洗废水、擦洗废水、纯水机排水,经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天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三级标准限值要求。

    3.选用低噪声生产和辅助设备,各生产设备、风机等噪声源,应落实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规范化设置,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分类规范存放,防止二次污染。废荧光灯管、实验废液、废活性炭、药剂废包装、废电泳缓冲液、高浓度清洗废水等危险废物,经收集暂存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废一次性耗材、废刀片、针头等利器、沾染废物、实验废样品、废培养基、废过滤器、动物排泄物及废垫料经高压灭菌消毒后,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动物尸体、血液、组织和器官经高压灭菌消毒后,在冷冻柜冷冻存放,暂存于危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外包装、废滤芯及反渗透膜等一般固体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场所均须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5.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及应急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6.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7.在运营中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落实包括减产、限产、停产等在内的应急减排措施。

    --

    2024717日至2024723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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