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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w-49号
发布日期: 2024-07-08 14:45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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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4]w-49号

    姓名:岳广磊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安阳道贻成泰和新都5栋

      你的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非防爆叉车进出成品库房(爆炸危险区域)对其产品可发性聚苯乙烯(危险化学品)进行装卸作业,作业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经调查,岳广磊作为本单位安全总监对从业人员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负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天津新龙桥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成品出入库管理及流程、任命书、员工任职证明、现场照片等材料。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4年6月20日,我局对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w-49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RMB300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仟元(RMB30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丰雷  联系电话:022-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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