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4]w-35号 |
(公司名称):友邦智联(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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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保税区临港区域
法定代表人:孟新军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4年5月17日,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友邦智联(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苯乙烯罐区(重大危险源)使用非防爆设备,未开具动火作业票。
以上事实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2024年5月3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4〕w-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RMB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叁万元整(RMB3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谭树志、丰雷联系电话:022-6661904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