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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2-04 15:49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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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现将《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1月17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完善我区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滨海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滨海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五)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二、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设立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社会事业发展局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落实国家、天津市、区委、区政府和党委、管委会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根据保税区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服务需求情况,加强急救网络建设和急救力量配备;组织领导本区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二)办事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社会事业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事业发展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

    党建工作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发展和改革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协调新区有关部门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将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组织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科技创新局: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检测技术和相关药品科研攻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天津市和新区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各派出所: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交警大队: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1.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急救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区急救分中心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社会事业发展局配合区卫生健康委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五)医疗卫生救援组织

    1.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医疗卫生救援指挥组在领导小组和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组织、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等各方力量,做好辖区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应急医疗救治机构。新区确定第五中心医院作为滨海新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

    (六)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最高级别的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在领导小组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七)专家组

    社会事业发展局协调区卫生健康委的相关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三、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向党委、管委会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党委、管委会报告。领导小组要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领导小组要及时向管委会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社会事业发展局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社会事业发展局要及时向管委会和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响应级别。

    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领导小组执行天津市的处置决定,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各自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社会事业发展局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5.领导小组及时向新区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

    2.领导小组执行天津市的处置决定,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

    3.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急救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各自按照相关职责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相关工作。

    4.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社会事业发展局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5.领导小组及时向新区有关部门、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领导小组启动区级三级应急响应,或执行市级层面启动的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领导小组工作。

    2.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迅速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经管委会同意,报请新区支援。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社会事业发展局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4.管委会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工作。

    2.领导小组分管负责同志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按程序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和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新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3.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派出所、交警大队及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

    社会事业发展局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

    财政局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安排本级财政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等。

    4.管委会及时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二)处置措施

    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2.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3.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

    社会事业发展局配合新区疾控部门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做好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必要时,请求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社会动员

    管委会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应急终止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

    2.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建议,经管委会批准,由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区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五)信息发布

    领导小组在管委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协调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全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不少于20人的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社会事业发展局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物资保障

    社会事业发展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和改革局、商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三)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本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管委会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四)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交警大队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六)宣传培训

    社会事业发展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六、附则

    (一)责任与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预案管理

    1.本预案解释工作由社会事业发展局承担。

    2.社会事业发展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管委会同意。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二、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的需要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三、较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较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四、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需要启动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天津港保税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滨海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适用于在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突发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照《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群防群控。

    1.5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 (一级)、重大 (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在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 领导下,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 负责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应对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由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常务副总指挥。

    2.1.2  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委、管委会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区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负责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落实和管理工作。

    2.1.3  区指挥部成员由社发局、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建部、发改局、商务局、文教局、城环局、人社局、财政局、规建局、市场局、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在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时,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专项工作组。

    2.2  办事机构

    2.2.1  区指挥部下设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社发局,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社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启动联防联控机制开展防控工作,指导开展我区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组织修订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编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承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社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专家组对防控工作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组织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公布;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做好防控和医疗救治;提出涉及防控、救治、疫苗应急接种工作的相关药品、器材、装备等物资需求计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传染病暴发时,根据预防控制需要,向区指挥部提出隔离、封控有关地区等重大措施的建议。对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按照相关政策给与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群防群治;负责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志愿者、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加强网格化服务和管理,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维护公共场所及重点部位秩序;严密防范各种不安定因素,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负责协调公安派出所协助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追踪和有关管理工作,按照区指挥部指令协调公安机关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

    党建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正面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为公众解疑释惑,维护社会稳定。统筹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上宣传引导和舆情调控管控工作;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网上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属地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发改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卫生领域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审批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粮食和食用油市场供应保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文教局:负责组织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常识和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落实晨检和缺勤登记等制度,对有相关症状的学生及时要求就医;加强食品卫生管理;督促做好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倡导良好卫生习惯。配合社发局做好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城环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转运处置工作。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经费保障。

    规建局:配合社发局做好防控工作,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市场局:监督依法登记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禽肉入场检查制度;监督禽肉销售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禽肉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在依法登记的集中交易市场中发现未使用专用标识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无合法来源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利用活动,立即通报野生动物保护行政部门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科技局: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技术科研攻关,推动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相关检测技术及药物开展研发活动。

    2.4  专家组

    2.4.1  根据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天津港保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库。

    2.4.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专业技术机构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依托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技术机构协同开展。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第一时间协调上述专业机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3.1.1  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社发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针对本行业、本领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日常监测,做好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1.2  社发局积极对接新区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3.2  风险评估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害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管控和化解风险。

    3.3  预警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专家组分析研判意见,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作出预警。预警分为4 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1)蓝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2)黄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橙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4)红色预警:根据公共卫生监测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3.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市、新区指挥部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指挥部按程序报批后发布;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红色预警,需同时报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再发布。预警期结束后,预警发布单位经批准及时解除预警,并通报各有关单位。

    3.3.3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响应:社发局及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普及预防知识,组织相关单位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与控制,并做好应对准备。

    2)黄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市级专家协助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准备。

    3)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在市级应急处置专业队伍的指导下共同开展调查、核实与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响应。

    4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可能构成或者已经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向社发局报告;社发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向管委会和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滨海新区疾控中心)报告;管委会接到报告后,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信息报送时限要按照《天津港保税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要求,首报要在20分钟内完成电话报告,4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送。并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根据不同类别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分级

    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初期级别尚不明确或发展趋势不明时,可结合专家研判意见和防控工作需要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进展,应急响应级别可适时调整。

    5.3  应急响应措施

    5.3.1  一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总指挥赶赴事发区域,组建现场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区域,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及区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我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适时对疫区进行隔离控制和交通管制。

    规建局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

    社发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群防群治。

    (3)区指挥部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针对风险评估提出工作建议。

    (4)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重大决策。

    (5)经市领导小组批准,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人员聚集等强制性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做好煤、水、电、气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粮、油、副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7)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3.2  二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赶赴事发区域,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区域,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本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确保本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文教局组织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规建局按照要求组织对公路、水路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做好公共交通工具的清洁工作。

    商务局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

    3)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等工作。

    4)制定并适时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方案。派出专家组到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

    5)研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发布权威信息。

    6)按照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完成其他事项。

    5.3.3  三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赶赴现场,协助指导事发地所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区指挥部召开工作会议,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应急处置、医疗救治、物资调配、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决策措施,组织发布权威信息。

    3)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趋势,强化危险程度研判和风险评估,提出防控建议;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协助区指挥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党委(管委会)办公室确保我区政治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商务局按照我区实际需求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4)按照部署,我区及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

    5.3.4  四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并报市、新区指挥部办公室。我区及各部门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准备、人员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开展应急处置。

    5.4  处置措施

    5.4.1  区指挥部

    1)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2)应急力量调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我区根据防控工作需要,报经市、新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划定疫区范围建议。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报经市、新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的建议,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民意关切。

    7)开展群防群治:各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以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9)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4.2  社发局

    1)协调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3)督导检查:对医疗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开展卫生监督保障,依法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发布信息与通报:经区指挥部授权,社发局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5)开展培训: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4.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患者进行分级分类救治处置,坚持中医药防治并举,对传染病患者按规范进行处置。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标本的采集。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病源查询和病因诊断。

    5.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市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指挥部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新区卫生健康委。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对应急响应级别进行动态调整时,要综合考量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波及范围和严重程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

    6  后期处置

    6.1  恢复生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调查评估

    社发局按照管委会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置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

    6.3  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并给予补助。

    6.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管委会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  机制保障

    提高重大疫情卫生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分级负责、统筹兼顾、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符合实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统一高效的医疗救治管理体系。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医疗救援、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核与辐射、心理危机干预等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治能力。

    7.2  队伍保障

    按照精简、精锐、数量足够的原则,组建专业卫生应急队伍。按照“平急结合”原则,优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和区域分布,提高卫生应急装备水平与核心处置能力。组织队伍技能培训和卫生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完善应急救援人员保障。

    7.3  物资保障

    管委会要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要物资的储备机制,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清单,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物资采购供应体系,确保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供应。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4  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7.5  技术保障

    利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6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专业卫生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7  宣传教育

    社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8.2  责任和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履行职责不力,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并造成工作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解释工作由社发局承担。

    8.3.2  社发局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事件的应急演练。

    8.3.3  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保障预案,并抄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8.3.4  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8.3.5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三)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四)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五)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六)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七)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

    (四)霍乱在一个区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有扩散趋势。

    (五)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六)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七)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1个区以外的地区。

    (八)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九)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十)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十一)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十二)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十三)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肺鼠疫、肺炭疽: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5例以下。

    (二)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

    (三)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四)本地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或在外环境、健康人群中发现脊灰野病毒。

    (五)麻疹: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百日咳: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七)水痘、猩红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 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3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或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200例以上。

    (十五)急性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500例以上。

    (十六)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十七)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7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八)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5例以上输血性感染 HIV 病例。

    (十九)手足口病: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同一事件累计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10例以上。

    (二十一)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100例以上。

    (二十二)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聚集性病例。

    (二十三)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

    (二十四)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3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 20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六)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二十七)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二十九)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腺鼠疫:6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二)霍乱: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0例以下。

    (三)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四)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五)麻疹: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7例以上。

    (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猩红热、百日咳: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七)出血性结膜炎: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

    (八)流行性感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

    (九)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流行性乙型脑炎:7天内,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3例以上。

    (十一)甲肝、戊肝: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二)伤寒、副伤寒: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

    (十三)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

    (十四)其他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

    (十五)流行性出血热: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

    (十六)乙肝、丙肝、丁肝:6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以上输血性感染病例。

    (十七)30天内,同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2例以上输血性HIV感染病例。

    (十八)手足口病:7天内,同一托幼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手足口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5例以上手足口病例。

    (十九)狂犬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生2例以上狂犬病病例。

    (二十)布病: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饲养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病例。

    (二十一)人感染H7N9禽流感: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发生1例。

    (二十二)结核病: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10例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

    (二十三)斑疹伤寒:14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四)麻风病:30天内,同一自然村寨、社区等发现5例以上新发病例。

    (二十五)不明原因肺炎:发生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二十六)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七)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十八)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注: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有关规定,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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