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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3]l-37号
发布日期: 2023-08-17 10:19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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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3]l-37号


    (公民名称):申庆福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厦门路贻成豪庭41号楼501号


    你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19日凌晨3点22分左右,位于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海河道与渤海28路交口处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18号码头堆场3场C02/04区段西货位,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进行纸浆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事故调查核实,申庆福,男,中共党员,现任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于2021年6月任职。你作为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没有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充分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对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以上事实证据有:1.《关于同意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2.《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滨港物流有限公司“3•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询问笔录。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

    2023年8月2日,我局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37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2022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即处人民币玖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RMB 9682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玖万陆仟捌佰贰拾贰元(RMB 96822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巍、崔长利       联系电话:022-25262623  

    地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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