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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规范和指导企业适用保税维修再制造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51-6346-2020-00003
发布机构: 天津港保税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成文日期: 2020-03-07
发文日期: 2020-03-12

无障碍语音播报

津保管发〔2020〕9号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规范和指导

企业适用保税维修再制造政策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规范和指导企业适用保税维修再制造政策的若干意见》已出台,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3月7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

规范和指导企业适用保税维修再制造

政策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具备条件的企业,按照《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天津海关 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商产业〔2019〕6号)有关规定,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地申请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特制定本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所辖区域内的企业。

二、具备如下情形的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开展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1.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可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依法依规,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企业依法依规,向辖区海关申请开具保税维修账册,开展有关业务。享受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可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依法依规,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企业依法依规,向辖区海关申请开具保税维修账册,开展有关业务。待维修再制造品可在保税状态下入厂维修,符合条件的,免缴保证金;所需进口零部件及料件予以保税,所用国内零部件及料件,依规退税;享受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3.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可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取得保税维修再制造试点企业资格后,委托在天津滨海新区辖区内、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实际经营且具备条件的关联企业,依法依规,具体实施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

企业依法依规,向辖区海关申请开具保税维修账册,开展有关业务。待维修再制造品可在保税状态下入厂维修,符合条件的,免缴保证金;所需进口零部件及料件予以保税,所用国内零部件及料件,依规退税;享受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4.注册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具备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条件,暂不具备有关行业资质的,可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接受境内具备相应资质企业委托或指定,并依据该委托企业出具的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同意其委托(或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开展有关维修业务的批复,在限定范围内,依法依规,临时性开展有关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须与中国(天津)自贸试验区企业所承接的维修业务一一对应。

企业依法依规,向辖区海关申请开具保税维修账册,开展有关业务。企业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前,须持有关批复及委托方的资质证明复印件、委托合同等向辖区主管部门及海关备案。待维修再制造品可在保税状态下入厂维修,符合条件的,免缴保证金;所需进口零部件及料件予以保税,所用国内零部件及料件,依规退税。享受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三、获批企业在开展上述保税维修业务时,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退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组建维修再制造及配套产业联盟,依法依规开展行业自律、信息共享、制度创新和产业链整合等活动。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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