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3]k-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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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治勇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3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职工人数超过100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7日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你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上事实证据有1.现场检查记录1份;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3.调查询问笔录1份;4.员工花名册一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年3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3]k-0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申请材料。
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RMB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肆万元(RMB4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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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