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劳监罚字[2023]第001号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劳监罚字[2023]第001号
被行政处罚人:北京森桦建业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炜杰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大瓦窑中路16号院15号楼2层201
一、认定的事实:
你单位未按照[津保]劳监询字[2022]第139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经再次发出[津保]劳监询字[2022]第139-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后,仍未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二、行政处罚依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贰千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代收银行网点 足额缴纳全部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黄汝岩
联系电话:022-84906193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与凤鸣道交口司法大楼710室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