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综执处决字(2021)第19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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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在 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区域)渤海二十七路天津博迈科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院内 实施的 未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投放至相应容器 的行为,有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调查询问笔录 为证,违反了《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 》缴款渠道所指定的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