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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应急罚[2021]37号
发布日期: 2021-11-22 10:53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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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应急罚[2021]37号

    (公司名称):安赛泊(天津)机场助航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27908Q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东干道六1号A04号厂房1号单元

    法定代表人:杨新宇

      你单位安全生产违法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19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安赛泊(天津)机场助航技术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建设项目于20211月开始开工建设,没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公司于202161日搬至该地址,并于6月下旬,7月上旬开始试生产。该公司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

    以上事实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据四:现场照片2份;证据五:《安赛泊(天津)机场助航技术有限公司空港经济区环东道六1号A04厂房钢结构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据六:《安赛泊(天津)机场助航技术有限公司环普天津空港国际产业园A04厂房项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据七:天津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安赛泊A04厂房改造项目)复印件1份,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10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保)应急告[2021]k-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以上事实,有相关文书、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纳全部罚款。

    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万元整(RMB10000元)。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位、杨巍   联系电话:84906612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2021年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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