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管委会内设部门职能 |
一、天津港保税区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办公室牌子。
(一)负责党委、管委会公文流转、会务组织、公关接待、保密管理等工作。
(二)负责党委、管委会重要文稿起草、重大课题研究沟通等工作,牵头深化改革工作。
(三)负责重要协议法制审核、规范性文件管理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务信息公开、国防武装、行政诉讼案件处置、普法宣传、依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以及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行政复议等工作。
(四)牵头负责信访维稳、平安建设、禁毒反恐、国家安全、反邪防范等政法工作,联系公安(空港、海港)、法院、检察、武警等驻区单位。
(五)负责党委、管委会决策部署的督查督办等工作。
(六)负责统筹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管理、网络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及管理、管委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方案论证与审核、大数据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七)负责党委、管委会空港、临港区域办公楼宇的食堂管理、物业管理、办公秩序维护、安全监管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党委、管委会机关公务用车日常保障服务、维护维修、车辆更新、车辆处置以及区域通勤班车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党委、管委会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驻区机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十)负责党委、管委会所属房产(含管委会出资建设驻区机构使用的房产)以及使用房产的统一管理、安全监管、物业管理、年度维修计划编报、维护维修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党委、管委会所属房产(含管委会出资建设驻区机构使用的房产)以及使用房产所涉及的服务类、货物类、工程类等相关保障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业务审计等工作。
(十二)负责党委、管委会非公共养管类的固定资产登记、变更、盘点、处置、统计分析以及与财政部门核对资产数据、资产账目等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党委、管委会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管理及采购工作。
(十四)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五)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七)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5284335
二、天津港保税区组织人事部(以下简称组织部)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加强各级党组织和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法定机构体制机制创新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三)负责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保税区党委、管委会明确的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招录、选聘、交流、培训、考核、退休、离职、档案管理、因私出国(境)管理等相关工作;开展干部监督。
(四)负责中层以上领导班子建设。
(五)负责党委、管委会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岗位管理和人员核定工作;负责党委、管委会干部薪酬和福利待遇标准的核定。
(六)负责全区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各直属党委基层党建工作。
(七)负责全区党员教育管理,指导各直属党委发展党员、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培训等工作。
(八)负责党代表选举和联络工作。
(九)负责机关党委、机关工会、机关团委的日常工作。
(十)统筹协调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党管人才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做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党委、管委会老干部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十二)牵头落实全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做好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市基层党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四)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六)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4890525
三、 天津港保税区党建工作部(以下简称党建部)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和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工作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理论学习、理论宣传等工作,做好中心组理论学习服务工作。
(三)负责意识形态工作,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意识形态稳定和安全。
(四)组织新闻宣传活动,负责宣传平台建设、政务信息、主题社会宣传等工作。
(五)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工作,促进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六)负责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和主任信箱办理,推动管委会网站和网络阵地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统一战线工作,联系驻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和新社会阶层人士,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侨界代表人物,港澳台和海外有关社团和代表人士。
(八)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管理,党组织和党员创先评优及表彰工作。
(九)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的管理,做好党员发展、组织关系转接、党费管理、党员档案管理和党员统计。
(十)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员学习教育培训,严格党员管理,查处违法违纪党员;做好“党员之家”阵地建设和党建示范点建设。
(十一)负责人大代表选举和联络工作。
(十二)负责与政协机关及驻区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
(十三)牵头党委、管委会有关部门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提案等办理工作。
(十四)负责对商会协会组织的指导监督。
(十五)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六)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八)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联系电话:022-24896097
四、中共天津港保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纪委)由中共天津港保税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天津港保税区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天津市滨海新区监察委员会的派出机构。保税区纪委与监察专员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一套机构、两个名称,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保税区党委和区纪委监委负责。在保税区党委和区纪委监委领导下,保税区纪委和监察专员办公室加强对下级纪检机构的领导。
(一)负责保税区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区委和保税区党委关于纪律检查工作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党委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二)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负责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保税区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上述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三)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区监委授权,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和区委关于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保税区党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察,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推动开展廉政教育,对党委管理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四)组织协调保税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工作。
(五)综合分析保税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六)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派驻纪检组织领导班子建设有关工作,负责保税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七)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八)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九)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承接上级纪委监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029
五、天津港保税区临港口岸局(以下简临港口岸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对临港口岸发展进行专项调研,协调、推动临港口岸发展的政策支持、功能开发,完善各项设施配套。
(二)牵头落实临港片区海域综治、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三)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大沽沙航道、高沙岭航道通航保障工作。
(四)探索创新口岸服务模式,优化口岸服务环境,完善企业服务,推动临港片区口岸经济发展。联系海事等部门。
(五)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和口岸产业研究,开发和吸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六)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七)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八)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九)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5262609/2616
六、天津港保税区临港高新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临港高新办)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开发和吸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主要负责符合临港区域产业发展的招商引资以及海洋经济的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二)了解掌握所负责招商领域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动态,开展相关产业研究,为党委、管委会提供决策支持。
(三)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后续工作,促进项目健康运营。
(四)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五)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六)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七)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66619613
七、天津港保税区新材料产业园发展局(以下简称新材料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氢能和绿色产业发展局牌子。
(一)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主要负责氢能、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和绿色化工产业的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二)了解掌握所负责招商领域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动态,拟订有关氢能、新能源、新材料和绿色化工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开展相关产业研究,为党委、管委会提供决策支持。
(三)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后续工作,促进项目健康运营。
(四)推动天津市氢能示范产业园建设,开展氢能产业(人才)联盟日常运营工作,促进人才创新创业、产业场景应用和技术成果转化,构建滨海新区氢能产业合作交流平台。
(五)推动临港新材料产业园建设,负责园区日常管理、项目准入、退出、服务和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六)推动保税区综合能源网改造升级和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落实风电、光伏示范项目,促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组织开展保税区碳减排工作。
(七)承接国家燃料电池汽车京津冀示范城市群天津区域工作任务,负责示范城市群定期会议、检查、考核相关工作,实现信息化平台监管。
(八)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一)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66620897
八、天津港保税区投资促进局(以下简称投促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主要负责重大项目、中欧(中意)产业园和对欧洲、RCEP国家的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二)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经济动态,负责管委会招商政策和制度的研究、制定以及投资协议的审核,为党委、管委会提供决策支持。
(三)负责管委会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分解和考核,组织、统筹各项招商引资决策制度的落实。
(四)推动中欧(中意)产业园园区规划、有关制度的制定落实,协调推动产业园项目建设,开展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广,做好企业服务,促进园区发展。
(五)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后续工作,促进项目健康运营。
(六)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统筹推动、组织协调境外招商引资活动,推动与对津投资主要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加强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协调、推动载体建立利用外资的境外招商网络,做好外资投资相关服务工作。
(七)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八)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九)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409
九、天津港保税区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主要负责智能科技、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二)了解掌握所负责招商领域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动态,开展相关产业研究,为党委、管委会提供决策支持。
(三)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后续工作,促进项目健康运营。
(四)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五)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六)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七)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八)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4896862
十、天津港保税区新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新经济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有关新经济、金融服务业招商引资的方针、政策,负责开展新经济、金融服务业的前沿研究,并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招商引资的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
(二)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推进区域数字经济、智能经济、总部经济、平台经济、大数据、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的招商引资与产业发展工作;负责推动区域“人工智能+”、“大数据+”、“供应链+”等为核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开放型产业项目建设;推动新经济产业示范项目的招引与建设。
(三)开展金融服务业招商,推动区域各类金融要素聚集。推动区域新经济以及金融服务领域的场景供给和落地,平台载体的搭建和管理;开展新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协调相关经济活动。
(四)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后续工作,促进项目健康运营。
(五)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六)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七)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八)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九)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4890183
十一、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机场片区工作局(以下简称自贸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推动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牵头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各项工作任务的分解、督办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对标高标准投资贸易规则和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研究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发展思路、有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做好自贸试验区的功能开发。
(三)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新兴产业、前沿产业的业态培育和创新服务,协调、研究和解决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和产业培育中的难点和问题。
(四)总结评估自贸试验区形成的改革创新经验,提出可复制、可推广创新成果建议。
(五)组织推介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政策和产业培育成果,发布自贸试验区重要信息。
(六)总体协调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工作,联系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
(七)统筹综合保税区的营商环境建设、考核等工作。
(八)负责全区汽车平行贸易促进工作,开展产业研究和政策创新,完善环境配套,做好企业服务。
(九)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统筹综合保税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十)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一)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三)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12861
十二、天津港保税区航空产业发展局(以下简称航产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主要负责航空产业的招商引资,牵头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二)了解掌握所涉及招商领域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动态,开展相关产业研究,为党委、管委会提供决策支持。
(三)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牵头开展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工作,做好本部门招商项目的跟踪服务等后续工作,促进项目健康运营。
(四)推动航空产业发展运营,做好空客等航空产业项目的配套保障和支持服务,对航空产业相关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管理,推动交流合作。
(五)负责中国天津国际直升机博览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六)协助开展中天航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日常工作。
(七)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八)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九)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365
十三、天津港保税区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内外贸易、商务经济合作、商业、流通业以及口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符合全区发展的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国内外贸易促进和管理,牵头服务贸易促进工作,牵头完成进出口指标任务。
(三)负责涉及商务领域职能的对外投资及区域间经贸合作;牵头落实商务领域展会组织、参展。
(四)负责电子商务管理及促进工作,推动电商行业制度创新和软硬件配套水平的提升;负责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做好日常管理。
(五)促进商业和流通业发展,对商业和流通业领域实施行业管理;推动落实行业领域内各类专项创建工作;对有关商务事项予以审批。
(六)负责外资管理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初始、变更、注销及年度信息报送,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受理投诉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信息报送工作。
(七)牵头落实对口帮扶工作。
(八)负责口岸服务总体协调,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口岸单位联络工作;联系边检。
(九)负责管委会、控股公司的外事管理及市外办授权管理的其他工作。
(十)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主要负责贸易类招商引资和产业研究,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十一)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二)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四)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257
十四、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科技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科技创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符合区域科技发展的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统筹推进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三)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负责国防科技信息动员工作,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四)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相关科技经费预决算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推进科技金融投融资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型企业融资工作。
(五)组织申报国家和天津市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统筹全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和科研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全区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统筹推进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推动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转化体系建设,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发展,负责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和孵化载体建设,建立科技公共服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统筹科研诚信建设。
(七)负责科技型企业认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技术合同认定和科技成果登记等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科技型企业认定数量指标任务。
(八)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和科普基地,推动区域科普工作创新发展。
(九)实施科技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推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外国专家的引进和服务,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及其团队、外国科技人才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
(十)负责科学技术协会相关工作,统筹管理创新创业中心。
(十一)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主要负责科研机构、科技项目的招商引资和产业研究,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十二)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三)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五)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六)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014
十五、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有关市场监管计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负责内外资统计工作;负责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
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市场监管各类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受理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开展消费教育宣传活动。
(五)负责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交易等应用活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印制和使用,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实施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登记、许可;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和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和餐饮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检查处置和风险预警等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十一)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查处市场计量、标准化、商品条码、认证认可领域违法行为;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种子、农药、兽药、种畜禽、生鲜乳、屠宰、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和兽医方面的监督管理。
(十四)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主要负责市场主体的招商引资和产业研究,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十五)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六)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七)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八)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九)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363
十六、天津港保税区海港保税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港管理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负责海港区域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对本区域及其产业进行专项调研,协调、推动区域的政策支持、功能开发,完善各项设施配套。
(三)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海港)建设,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区域转型升级。
(四)负责天津市平行进口汽车服务中心和天津港综合保税区二手车出口服务中心建设。
(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口岸服务工作,做好与各驻区机构和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开展企业服务,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六)负责海港保税区创新发展理事会和产业联盟建设,搭建交流资源共享平台,促进海港企业高质量发展。
(七)负责本区域机关和相关驻区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区域内管委会所属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
(九)负责交管局自贸区服务站日常管理和综合保障工作。
(十)负责海港职工生活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职工公益性设施运营管理和文化阵地建设工作。
(十一)配合做好本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和产业研究,开发和吸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十三)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四)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落实本区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六)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5767262
十七、天津港保税区航空物流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物流区管理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负责航空物流区的日常事务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二)对本区域及其产业进行专项调研,协调、推动区域的政策支持、功能开发,完善各项设施配套。
(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口岸服务工作,做好与相关驻区机构的沟通协调,牵头推动天津港综合保税区(空港)的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四)负责本区域机关和相关驻区机构的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区域内管委会所属资产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综合执法、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工作。
(六)配合做好本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七)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和产业研究,牵头推动天津港综合保税区(空港)的招商引资,开发和吸引符合区域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八)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落实本区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一)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888888
十八、天津港保税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发改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统计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统计、价格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各区域板块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协调产业发展中重大问题并统筹衔接各类发展规划。
(三)开展产业发展研究、产业政策框架体系的构建,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四)负责入区购地项目评估。
(五)监测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开展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并协调解决区域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六)牵头绩效考核管理工作。
(七)牵头民营经济发展推动工作。
(八)牵头服务业发展运行和推动工作。
(九)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组织实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重点调查;负责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十)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分析和统计,牵头固定资产投资运行和推动工作,牵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任务。
(十一)负责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概算核定工作;按分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十二)负责重点项目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项目谋划策划、前期推动服务、市区重点项目。
(十三)统筹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相关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协调推动落实。
(十四)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十五)牵头美丽“滨城”建设工作。
(十六)负责价格政策管理工作。
(十七)依公开政策组织推动分管领域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支持工作。
(十八)负责循环经济、能源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发展循环经济、新能源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二十)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二十一)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二)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二十三)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十四)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4896058
十九、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业、工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支持工业、工业信息化、信息产业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产业布局、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引导和扶持工业、信息产业发展。
(三)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产业运行态势,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提出工业、信息产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负责编报支持工业各专项资金的预算,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和监督落实。
(五)负责工业技术改造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国家、天津市、滨海新区的工业、信息产业科技重大专项,推动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负责组织本区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初审工作,推进工业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六)组织协调发展制造业,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本区智能制造发展,组织落实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政策,依托市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导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
(七)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实施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参与实施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本领域污染防治。参与实施工业节水工作。
(八)负责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贯彻国家和天津市促进工业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进工业中小企业调整。引导和扶持工业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市场开拓、专业化发展及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九)承担本区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有关工作。
(十)组织指导工业和信息产业企业开拓市场,开展工业、信息产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协调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工业信息化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的发展规划,推动工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
(十三)负责推动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组织推进软件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研发、推广应用与产业化,指导安全可靠信息系统集成能力建设。
(十四)指导做好重要工业领域工控系统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五)负责电力行政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负责电力运行的平衡,协调指导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培育和监管电力市场,参与研究提出能源政策和建议。
(十六)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军民融合和市委重大方针政策,综合协调全区军民融合发展工作。负责国防科工相关工作。
(十七)结合部门功能职责开展招商引资,主要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招商引资和产业研究,开发和吸引符合产业发展的高质量项目,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招商指标。
(十八)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九)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二十一)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787
二十、天津港保税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财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符合全区发展的财政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年终结算,办理预算调整;落实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三)负责法定机构授薪人员薪酬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的计算及代扣代缴工作,协助职工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四)编制财政决算,管理集中支付,核算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票据审批。
(五)负责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联系税务部门。
(六)负责区域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降低政府债务风险。
(七)负责政府公益性资产管理、代理记账机构监管、会计后续教育,牵头组织管委会内控制度建设。
(八)协调统筹开发建设资金,负责基建财务监管和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负责政府采购监管;协调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建设项目相关事务。
(九)负责管委会运行经费和事业发展经费的收支核算。
(十)负责金融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二)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四)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24896055
二十一、天津港保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根据管委会授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委会出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资本为主的职能转变。
(二)加强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深化国有企业内部改革,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国有资产配置。
(三)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和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人力资源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实施考核并根据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依法对所监管企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改革重组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执行。
(七)根据有关规定,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管委会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
(九)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
(十)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负责国资党委基层党建工作,推动有关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
(十三)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四)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五)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六)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七)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12808
二十二、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人才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完成人才引进任务。
(三)制定本领域高端人才创业政策,鼓励引导高端人才区内创业。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做好就失业预测预警、信息引导、就业援助、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成就业工作任务。
(五)负责劳动用工和技能人才培训、培养工作,做好职业培训中心运营工作。
(六)负责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和建设,培育、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并进行指导管理。
(七)协调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相关事务,做好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龄审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行政事务工作,联系社险中心、医保中心。
(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工作,健全协调机制,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和企业工资、福利政策的宏观管理与指导等工作。
(九)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案件及相关行政复议与诉讼。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区内根治欠薪相关工作。负责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督与管理。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与联合惩戒。
(十)组织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组织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十一)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牵头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二)按照保税区党委、管委会明确的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委会直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招聘、聘用、流动、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三)负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十四)牵头处理企业劳资纠纷。
(十五)负责驻区机构派驻人员管理工作。
(十六)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七)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九)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十)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032
二十三、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国土和建设交通局(以下简称规建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国土资源、自然资源、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土地、自然资源、规划、建设、房管、交通运输相关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规划、地名规划等重要专项规划,编制全区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等专项规划。落实市域和滨海新区专项规划要求,组织开展水、电、气、热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教育、医疗、消防、环卫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做好各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
(四)负责土地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工作,拟订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组织开展土地价格评估、土地集约利用和土地收回等工作,指导实施土地收储工作,协调推动海域管理工作。落实市矿产资源规划,依下放权限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实施管理。
(五)负责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土地、房产、海域等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查和处置、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按照要求开展国土资源调查。
(六)负责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土地、规划、房产等领域执法监管工作。
(七)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区域基础设施、基建项目年度建设和跨转项目建设计划,并协调推动建设实施进度。协调推动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供水、供电、燃气、供热等专业公司开展市政配套接引工作。推进海绵城市、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
(八)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和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工作,开展住房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等。负责住房货币分配,闲置厂房、办公楼宇调查工作。
(九)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服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十一)负责建筑行业管理和建筑节能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统筹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和布局,区内注册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机动车维修、驾校、机动车性能检测等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公交线路的规划和运营监督,联系上级客运管理部门对非法营运出租车进行治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共享单车投放工作,组织协调超载超限治理工作;配合做好铁路双段长工作。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对口联系人民防空、交警、邮政等部门。
(十五)组织推动土地工作,完成党委、管委会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十六)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七)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八)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九)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十)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5238434
二十四、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办)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营商环境办公室、天津港保税区行政审批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涉及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符合区域发展的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投资项目、建设交通、经贸商务、农林旅游、市政水务、环保市容、安全生产、卫生健康、文教体育、人社民政、民族宗教等方面的行政许可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相关部门委托,窗口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三)牵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工作,推动审批和监管联动,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四)牵头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含有关权责清单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实施。
(五)组织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牵头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和监督,牵头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的“互联网+政务服务”。
(六)牵头组织推动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督促推动各部门落实改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七)统筹企业服务和企业家联系服务,对相关部门服务企业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考核。
(八)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一)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141
二十五、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以下简称社发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民政、社区建设、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社区建设、医疗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创新社会化养老服务机制,发展慈善事业,做好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群体权益维护和服务。
(三)管理服务区域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社会事务的服务管理。
(四)指导社区“两委”、小区业委会工作,组建并指导各社区工作站建设。
(五)统筹管理基层社区、社区服务中心,策划并实施区域性公益性社区项目和活动。
(六)负责社区综合管理、居民服务工作,创新矛盾调处机制,协助做好社区综治。
(七)做好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八)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及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护工作。
(九)负责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和传染病监测控制工作任务。
(十一)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落实国家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承担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红十字会和无偿献血工作,承担区献血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物业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十七)负责社会事业党委党建工作,推动医院、社区、城市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八)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九)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二十)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二十一)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12814
二十六、天津港保税区文教局(以下简称文教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图书档案馆、天津港保税区地方志编修办公室牌子。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和滨海新区关于文化、旅游、教育、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拟订文化、旅游行业发展与公共服务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文化、旅游、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博等行业管理工作。
(三)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创产业招商工作。
(四)负责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场馆管理工作。为驻区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纸质和电子图书的借阅、查询服务,搭建覆盖全区公共电子阅览平台,开展科技信息服务。
(五)组织开展全区群众性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举办承办各类展览展示活动。组织各类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培养区域文化艺术团体和文化艺术骨干,对全区各社区文化活动站、企业文化活动室提供业务指导。
(六)研究提出全区教育资源需求,保证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工作。负责教育行业管理工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七)拟订体育行业发展与公共服务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做好体育行业管理工作。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档案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监督各有关单位的档案业务工作,为驻区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档案咨询、查询等相关服务。
(九)负责地方志、区域史志、年鉴和大事记编纂出版等工作。
(十)负责文化教育党委党建工作,统筹文化中心、学校、幼儿园等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
(十一)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二)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四)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25822
二十七、天津港保税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有关规划、总体及专项预案、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查、评估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明确和规范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组织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五)持续强化天津市应急管理综合平台使用,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收集分析应急管理工作信息,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六)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七)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联系消防部门。
(九)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挂账、督办治理及销账等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二)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管理、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三)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四)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五)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七)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129
二十八、 天津港保税区城市环境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环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加挂天津港保税区生态环境局、天津港保税区水务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水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标准,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燃气、供热、水务专项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停车、城市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供热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排水、再生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三)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燃气、供热、市政道桥、水务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牵头组织重污染天气、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和预警。
(五)牵头承担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六)推动生活废弃物再生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淡化海水的资源配置、节约用水、水土保持工作。
(八)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参与燃气、供热、水利工程等方面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九)负责组织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方案审查工作。
(十)负责已移交管理的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公园、城市家具、道路桥梁、交通设施、城市照明、给排水、污水处理设施、河湖湿地等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重大节日期间的环境布置和城市照明保障。
(十一)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节约用水办公室等工作职责。
(十二)参与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十三)牵头林地管理工作。
(十四)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五)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六)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七)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66619935
二十九、天津港保税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依法对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管委会重点项目、重大投资、重点资金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四)对管委会重要部署执行情况开展审计评估工作。
(五)依据有关部门委托,负责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六)依法对属于应当由审计机关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七)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九)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一)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二)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458
三十、天津港保税区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法定机构工作部门。
(一)配合相关部门对管委会投资的公建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造项目等续建项目提出年度计划,并按要求对年度计划提出调整意见。
(二)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户需求进行项目前期筹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项目立项、规划、土地等各项前期手续办理工作。
(四)组织项目方案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报批等工作。
(五)编制项目合约规划,负责项目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基建资金的申请与拨付,负责项目的工程结算工作。
(七)组织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归档、资产实物移交及合同范围内的保修等工作。
(九)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一)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二)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339
三十一、天津港保税区群团工作部(以下简称群团部)是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群团机构,加挂天津港保税区总工会、共青团天津港保税区委员会、天津港保税区妇女联合会牌子。
(一)贯彻执行有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相关规划、制度和措施。
(二)推动各级工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阵地建设、活力建设,促进党群互促共建,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法律援助、困难帮扶、心理疏导、鹊桥服务、特殊关爱等人文关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常态性、精准性服务。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五)开展劳动保护、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能培训、学历提升、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培养选树劳模先进和工匠人才,大力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
(六)开展宣传教育、文化体育、职工社团等活动,加强职工政治引领和思想教育,推进区域文化、职工文化建设。
(七)推进工会经费独立核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保障工会财务资产安全。
(八)开展妇女儿童相关工作,加强基层妇联组织建设,开展女性思想引领、舆论推动、精神激励和文化支撑等工作,培养选树先进女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九)开展青年相关工作,加强基层共青团组织建设,开展青年思想引导、青年活动、志愿者公益活动等工作,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培养选树优秀青少年,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十)负责保税区职工公寓管理等工作,推动公建蓝白领公寓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做好公益性设施运营管理、文化阵地建设等工作。
(十一)落实本部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十二)按照安委会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十三)落实本领域信访维稳、平安建设工作职责;落实全面依法治区主体责任。
(十四)承接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党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联系电话:022-84906641
机构地址:天津市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夏令时、冬令时办公时间以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