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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环罚字[2015]002号
发布日期: 2015-06-05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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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保税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环罚字[2015]002号

    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1000000004301410-1

    组织机构代码:71609310-X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80

    负责人:庞兴才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3 4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3 5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其承建的蓟汕高速工程第六合同段民工生活区东侧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324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05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空环罚告字[2015]040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 3 24日提交的申辩材料,但由于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影响范围广,直接影响区域空气质量,情节较恶劣,我局认为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MB2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洪帅               联系电话:84906012

     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环保局


    2015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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