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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空环日罚字[2015]002号
发布日期: 2015-04-28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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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障碍语音播报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空环日罚字[2015]002号

    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16248 组织机构代码: 74911176-5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纬七道169号 负责人:田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 3 13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 3 13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525我局曾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02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空港热电厂75t/h燃煤锅炉超标排放违法行为。2月25日对该单位进行第一次复查,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计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空环日罚字[2015]001号),处以罚款贰拾万元,20153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空港热电厂正在运行的75t/h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小时均值仍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在线监测数据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3 26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053号),3 26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空环罚告字[2015]第01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环保部第28号部令《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该单位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期间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36天,此次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金额(壹万元)乘以计罚日数,处罚款叁拾陆万元。(RMB36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1日



    主办单位: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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