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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空环罚字[2015]023号
发布日期: 2015-03-10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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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空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空环罚字[2015]023号

    天津天保热电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92000016248 组织机构代码: 74911176-5              

    地址:天津空港经济区纬六路与经五路交口 负责人:田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 2015 1 14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2 4 日进行了调查问询,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1号75t/h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660毫克/立方米,2号75t/h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折算后浓度:535毫克/立方米,均严重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 2 5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津空环改字[2015]020号),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 16 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空环罚告字[2015]第03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RMB10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行政处罚缴纳罚(没)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天津市 环境保护局或者向 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 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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