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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贝因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儿童配方奶及区域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8-12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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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贝因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儿童配方奶及区域配送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贝因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贵公司呈报的《贝因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儿童配方奶及区域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和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编制的《贝因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儿童配方奶及区域配送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贵公司拟投资54259.2万元在天津空港经济区建设儿童配方奶及区域配送中心项目,项目选址天津空港经济区西十四道以北、航空路以西,占地面积为75435.7平方米,选址符合区域总体规划。

    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3564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生产车间、成品物流中心、用品物流仓库及分拣中心、综合楼、废品站、生产辅助库及污水处理站等,其中综合生产车间包括利乐线4条(其中3条生产无菌儿童奶、1条生产无菌长效酸奶)、二次灭菌奶线4条(其中2条生产塑瓶儿童奶、2条生产铁罐儿童奶),综合楼包括办公、研发实验室、员工宿舍、食堂、多功能厅等。项目预计2015年12月投产,达产后生产规模为:年产15万吨液体配方奶,物流中心、用品物流仓库及分拣中心满足15万吨/年产能的原材料运进和产成品配送,以及2.6万吨/年的转运、配送的仓储物流能力。

    项目环保投资约74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4%,主要用于废水处理、废气治理、隔声降噪、固废贮存、排污口规范化、雨水收集利用、厂区绿化和施工期环境保护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贵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对照报告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生产投料工序应设置布袋除尘装置,减少固体物料拆包投料产生的粉尘;发酵工序在密闭容器中进行,减少异味逸散;硝酸贮存及酸液配制在封闭系统中进行,确保无酸雾挥发;生化水解池应加盖密闭,污泥脱水设施设置在室内,脱水污泥袋装暂存并及时清运;厂界臭气浓度应满足《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无组织排放源限值要求。

    职工食堂应安装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和《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5%,食堂油烟经建筑内置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和烟道应定期维护、清理。

    2.液体奶生产清洗废水、地面及设备冲洗废水经自建的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和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及经隔油池处理的食堂含油污水,一起经厂区污水总排口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空港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该项目只允许设置一个污水排放总口,应规范化设置并安装流量计和COD、氨氮在线监测设施,数据与区环保局联网。

    自建的污水处理站设计方案须经专家论证并经区环保局审核后实施。

    3.选用低噪声设备,各种泵、空压机、风机、冷却塔及食堂油烟风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4.设置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分类收集贮存各类固体废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实验室分析检验废液、机械设备检(维)修产生的废机油、含油棉纱、含油手套等含油废物、电动叉车更换的废铅酸蓄电池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纸箱、塑料膜、废铁罐、废塑瓶、废地台板等一般废物由物资部门回收利用;废水处理污泥属一般废物,可综合利用;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5.建设不小于20立方米的事故废料池(或罐),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6.设置雨水收集、贮存、利用设施,收集利用建筑屋顶雨水,补充用于绿化、冲厕、消防水池补水等用水。

    7.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8.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求,污水排放口、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设施等须规范化设置,并安装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9.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文明施工、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10.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向我局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如需夜间施工,提前三天向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其中水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污水处理厂统筹考虑。

    排水量不高于60.81万吨/年,CODcr 不高于30.4吨/年,氨氮不高于3吨/年。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

    3.《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95);

    4.《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5.《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6.《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

    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8.《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0.《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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