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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联重科区域发展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受理情况公告
发布日期: 2014-07-22 00:00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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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联重科区域发展中心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东联创兴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贵公司呈报的《中联重科区域发展中心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和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中联重科区域发展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贵公司拟投资28000万元在天津空港经济区建设中联重科区域发展中心项目,项目选址东至经五路,南至纬十路,西至规划建设用地,北至规划建设用地,占地面积为64000.1平方米,选址符合区域总体规划。

    项目建筑面积约42487.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座五层销售中心、1座五层综合实验楼、2座单层随车吊厂房、1座单层环卫车厂房、1座单层车辆底盘厂房、1座单层混凝土车辆维修厂房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在销售中心和综合实验楼的五层分别设置员工食堂1个。项目计划2014年5月开工,2015年5月竣工,达产后生产规模为年组装随车吊2000台、年维修环卫车600台及混凝土车辆800台。

    项目环保投资约215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77%,主要用于废气治理、污水预处理、雨水收集利用、隔声降噪、固废贮存、排污口规范化、厂区绿化和施工期环境保护等。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贵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营过程中要对照报告表认真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按照报告表工序生产,不得含钣金、喷漆、补漆工序,不得涉及更换蓄电池服务。

    2.项目在设备用房内东侧设置直燃机房,设置燃气直燃机组用于厂内办公区制冷及采暖,燃烧废气经1根不低于8米的排气筒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要求。

    环卫车厂房、混凝土车辆维修厂房内分别设置1台电焊机,焊接工序产生的烟尘分别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通过车间通风系统无组织排放;试车、着车调试须在车间内进行,并确保无冒黑烟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两个食堂分别安装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5%,食堂油烟通过建筑内置专用烟道引至楼顶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和内置烟道应定期维护、清理。

    3.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食堂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标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外排废水应满足《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标准要求;本项目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污水排放总口。

    4.选用低噪声设备,车间试车噪声、引风机、水泵、冷却塔、空压机及食堂油烟风机等噪声源合理布局,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设置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分类收集贮存各类固体废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废液压油、废机油、含油废棉布等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金属件等一般废物由物资回收部门回收利用;食堂产生的餐饮废弃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应设置雨水收集、贮存、利用设施,收集利用建筑屋顶雨水,补充用于绿化、冲厕、道路清扫等用水。

    7.设立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8.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求,废气排放口须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平台,废气排放口、污水排放口、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贮存设施等位置安装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9.项目建设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文明施工、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照明产生的污染和危害。

    10.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向我局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如需夜间施工,提前三天向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三、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以下范围,其中水污染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污水处理厂统筹考虑。

    排水量不高于5421.6吨/年,CODcr 不高于0.27吨/年,氨氮不高于0.03吨/年,烟尘不高于0.075吨/年,二氧化硫不高于0.126吨/年,氮氧化物不高于1.23吨/年。

    四、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须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建设单位应执行以下环境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

    2.《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

    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5.《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6.《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554-2010);

    7.《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三级;

    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

    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1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11.《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

    12.《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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