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空土地决〔2011〕4号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04年6月28日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06-22-3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已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终止该宗地《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AF-00108)。
三、注销该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保单国用(2007)第058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天津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空港经济区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