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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 《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08 11:04      来源: 天津港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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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保管发〔2020〕10号

    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

    《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近日,天津市连续出台了《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定》、《办法》),要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是压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的规范制度和有力抓手,对于夯实消防安全基础底盘,建立健全责任牵引消防工作格局,提升新时代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做好《规定》、《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要充分认识两个文件出台的重大意义,《规定》紧跟中央政策精神,对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做了细化和规范,是指导新时代消防安全治理工作的重要文件。《办法》是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联合出台的消防安全领域专属信用管理制度,明确和细化了各项消防信用监管措施,几乎涵盖了单位及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各个方面,区分为归集信息、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信息三个等级,分别设置了不同惩戒手段,为营造主体责任清晰、诚信体系完善、隐患整治彻底的火灾治理体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规定》和《办法》,是各行业部门、社会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共同任务。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介,将《规定》、《办法》向社会公众解读,使其主要精神及内容实质深入人心。各行业部门要成立宣传贯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和动员本部门、行业领域内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各社会单位要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内容要义,共同将文件精神落实到具体行为和自觉行动上,打造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二、强化措施落实,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各部门、社会单位要以贯彻《规定》为抓手,各有关行业部门要落实好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各社会单位要落实好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一是行业部门要齐抓共管。各部门要统筹推进,加强监管执法,形成强大工作合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与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严格审批。二是社会单位要主动履责。社会单位是火灾防控工作的主体,对火灾防控基础有着决定性影响。各社会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各级、各岗消防安全责任人及职责、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主动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源头防范、应急疏散演练,积极整改各类火灾隐患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加强消防控制室和微型消防站的值班值守,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火灾高危单位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

    三、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信用监管在惩戒失信行为,加大违法成本,促进单位和个人诚实守信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办法》的出台强化了消防事中、事后监督,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相关部门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的主体或“老赖”企业,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社会管理职能,限制或禁止从事特定行为,形成联合惩戒的强大合力。各实施惩戒的部门应当督促、引导失信主体纠正不当行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本领域联合惩戒工作落到实处,并密切协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社会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全面提高消防安全诚信意识,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秩序。

    四、严肃消防安全责任考评和追究,确保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工作方案和配套管理措施,逐项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任务要求,建立责任清单。管委会将加强消防工作监督与责任追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定期检查、全程跟踪《规定》和《办法》的落实情况。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对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因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附件:1.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2.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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