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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七)
发布日期: 2020-03-07 09:11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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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提问: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市民提问: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说,《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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