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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法律知识(一)
发布日期: 2020-03-01 09:16      来源: 滨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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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这些规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宣传组、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下大力度汇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法律知识解读,引导新区相关部门和民众了解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因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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