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出台《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一轮优化营商环境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出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准》的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落实落地举措。所有消防行政处罚案由均设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的具体情节,推行惩戒为辅,教育引导为主的柔性执法机制。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案件,缴纳时限由原来最长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该《基准》将成为消防救援机构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罚款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也将成为提升消防治理能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制保障。《基准》严格按照过罚相当、法理相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制定,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等因素,压缩裁量空间,避免处罚“畸轻畸重”。对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初次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等特殊表述进行了解释,明晰了执法标准,回应了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基层执法人员和社会单位等各方面的重点关注。
附件:《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消防执法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本裁量基准供全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遵照执行。
第二章 裁量原则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六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消防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第七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条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
第十条 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实施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单位(个人)已经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的或者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单位(个人)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完成整改并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报告,经核实的,可以视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十五条 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
第十六条 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首先按照裁量基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其次确定具体量罚阶次或者范围。详见《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表》(附件)。
第四章 裁量适用及相关解释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本裁量基准第二章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形,但裁量基准参照表未规定相关情形的,应当根据对应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八条 对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在调节处罚幅度时一般采取同向调节相叠加、逆向调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情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在询问笔录或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予以体现。在消防行政处罚内部审批表中,应提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额度的建议,并说明处罚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等情况。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等情节,增强法理性。
第二十条 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拟处以较大以上数额罚款等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内部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评、实地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情况的抽查监督。发现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明显不当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天津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程序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十四条 从轻处罚,是指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处罚阶次的下一阶次实施处罚,如果本规定确定的处罚阶次是最低阶次的,则在最低阶次内适用较低的金额实施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本基准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检查结束前当场改正或在3个自然日内(含检查当日)整改完毕并经消防救援机构核实确认。
本基准所称“危害后果轻微”,是指未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且按照本基准的裁量标准属于一般及以下的违法情形。
本基准所称“初次发现消防违法行为”,是指两年内,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依法设立并登记的法人分支机构违法行为不纳入所属法人违法次数统计范围。
本基准所称“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行政处罚案由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本基准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不超过”含本数。
违法行为追究时效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裁量基准中按年、月计算期间的,从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计算,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内,至相应年度对应日,没有对应日的,该月的月末日为期间最后一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基准施行之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基准中未列明的消防违法行为,参照此基准进行裁量。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意见》(津消〔2021〕133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津消规〔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表
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参照表
类型 |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类 | |||||||
编号 | 001 | |||||||
违法行为 | 1.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2.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或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规模划分(S/平方米) | ||||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 | (2)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3)体育场馆、会堂 | (4)公共娱乐场所 | (5)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 ||||
严重违法 | 1.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2.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不符的内容为检查的重要事项6项以上的。 | 处罚阶次1 | 25.9万元<A≤30万元 | 4万<S | 4.5万<S | 5万<S | 4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2 | 24.9万元<A≤25.9万元 | 3万<S≤4万 | 3.5万<S≤4.5万 | 4万<S≤5万 | 2000<S≤4000 | 2万<S≤3万 | ||
处罚阶次3 | 23.9万元<A≤24.9万元 | 2万<S≤3万 | 2.5万<S≤3.5万 | 3万<S≤4万 | 1000<S≤2000 | 1万<S≤2万 | ||
处罚阶次4 | 22.9万元<A≤23.9万元 | 1万<S≤2万 | 1.5万<S≤2.5万 | 2万<S≤3万 | 500<S≤1000 | 5000<S≤1万 | ||
处罚阶次5 | 21.9万元<A≤22.9万元 | S≤1万 | S≤1.5万 | S≤2万 | S≤500 | S≤5000 | ||
一般违法 | 1.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许可并已经取得不予许可决定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 2.检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存在不符的内容为检查的重要事项2项以上5项以下的。 | 处罚阶次6 | 17.1万元<A≤21.9万元 | 4万<S | 4.5万<S | 5万<S | 4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7 | 15.6万元<A≤17.1万元 | 3万<S≤4万 | 3.5万<S≤4.5万 | 4万<S≤5万 | 2000<S≤4000 | 2万<S≤3万 | ||
处罚阶次8 | 14.1万元<A≤15.6万元 | 2万<S≤3万 | 2.5万<S≤3.5万 | 3万<S≤4万 | 1000<S≤2000 | 1万<S≤2万 | ||
处罚阶次9 | 12.6万元<A≤14.1万元 | 1万<S≤2万 | 1.5万<S≤2.5万 | 2万<S≤3万 | 500<S≤1000 | 5000<S≤1万 | ||
处罚阶次10 | 11.1万元<A≤12.6万元 | S≤1万 | S≤1.5万 | S≤2万 | S≤500 | S≤5000 | ||
较轻违法 | 1.其他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2.其他实地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 处罚阶次11 | 7万元<A≤11.1万元 | 4万<S | 4.5万<S | 5万<S | 4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12 | 6万元<A≤7万元 | 3万<S≤4万 | 3.5万<S≤4.5万 | 4万<S≤5万 | 2000<S≤4000 | 2万<S≤3万 | ||
处罚阶次13 | 5万元<A≤6万元 | 2万<S≤3万 | 2.5万<S≤3.5万 | 3万<S≤4万 | 1000<S≤2000 | 1万<S≤2万 | ||
处罚阶次14 | 4万元<A≤5万元 | 1万<S≤2万 | 1.5万<S≤2.5万 | 2万<S≤3万 | 500<S≤1000 | 5000<S≤1万 | ||
处罚阶次15 | 3万元≤A≤4万元 | S≤1万 | S≤1.5万 | S≤2万 | S≤500 | S≤5000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 (1)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消防安全条件完全符合准予许可标准,消防安全责任或管理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且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使用; (2)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核查发现现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但实际未营业。 2.首违可不罚: (1)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符合准予许可标准,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的重要事项≤1,且违规行为被发现后立即停止使用; (2)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或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违法行为被首次发现后,立即停止使用; (3)仅因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未向消防救援机构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被首次发现后立即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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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 ||||
编号 | 002 | ||||
违法 行为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上述任意2种以上系统未设置的; 2.根据场所性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仅需设置上述1种系统而未设置的; 3.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的形式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安全出口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5.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区设施应设置而未设置超过50%的。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4.25万元<A≤5万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3.5万元<A≤4.25万元 | ||
一般违法 | 1.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2.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足但不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的; 3.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的疏散宽度或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4.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区设施应设置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标准,不超过50%的。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2.75万元<A≤3.5万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2万元<A≤2.75万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1.25万元<A≤2万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0.5万元≤A≤1.25万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违可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 ||||
编号 | 003 | ||||
违法 行为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上述任意2种以上系统瘫痪、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2、根据场所性质,仅需设置1种上述系统且系统瘫痪、严重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 3、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区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比例超过50%。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4.25万元<A≤5万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3.5万元<A≤4.25万元 | ||
一般违法 |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任一系统存在故障影响系统功能,或多个系统存在故障但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区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比例不超过50%。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2.75万元<A≤3.5万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2万元<A≤2.75万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1.25万元<A≤2万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0.5万元≤A≤1.25万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损坏或故障,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存在非正常屏蔽点位,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存在遮挡、损坏,每楼层不超过1个,且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故障不超过2处,不影响系统功能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或者闭门器损坏,不超过1处的; (6)室内消火栓箱内配件缺损,不超过1处的; (7)灭火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不超过1个的; (8)消防设施控制系统应当处于自动状态但处于手动状态; (9)防火门开启状态错误; (10)灭火器未成组布置或未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 (11)其他涉及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的,不予处罚。 2.首违可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 ||||
编号 | 004 | ||||
违法 行为 | 1.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导致系统整体无法正常使用的。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4.25万元<A≤5万元 个人:425元<A≤500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3.5万元<A≤4.25万元 个人:350元<A≤425元 | ||
一般违法 | 1.损坏、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系统组件、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导致系统局部无法正常使用的; 2.挪用消防设施、器材超过3处的。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2.75万元<A≤3.5万元 个人:250元<A≤350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2万元<A≤2.75万元 个人:150元<A≤250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1.25万元<A≤2万元 个人:75元<A≤150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0.5万元≤A≤1.25万元 个人:警告或0元<A≤75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违可不罚: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超过1处且及时改正的; 3.其他: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实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实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将危险部位停用,且不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通道、出口、消火栓、防火间距类 | ||||
编号 | 005 | ||||
违法 行为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且不能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3处以上的。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4.25万元<A≤5万元 个人:425元<A≤500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3.5万元<A≤4.25万元 个人:350元<A≤425元 | ||
一般违法 | 1.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导致人员无法通行,但能够当场改正的; 2.占用、堵塞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超过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宽度50%,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2.75万元<A≤3.5万元 个人:250元<A≤350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2万元<A≤2.75万元 个人:150元<A≤250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1.25万元<A≤2万元 个人:75元<A≤150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0.5万元≤A≤1.25万元 个人:警告或0元<A≤75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违可不罚:侵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性或安全性仅1处,致使实际疏散宽度的差额≤20%(标准规定值),且能够当场改正,或采用锁具的能够当场打开。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通道、出口、消火栓、防火间距类 | ||||
编号 | 006 | ||||
违法 行为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2.占用防火间距。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5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3处以上,无法及时改正的。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4.25万元<A≤5万元 个人:425元<A≤500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3.5万元<A≤4.25万元 个人:350元<A≤425元 | ||
一般违法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以上,无法当场改正的; 2.占用防火间距2处,无法及时改正的。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2.75万元<A≤3.5万元 个人:250元<A≤350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2万元<A≤2.75万元 个人:150元<A≤250元 | ||
较轻违法 |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1-2处,无法当场改正的; 2.其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形。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1.25万元<A≤2万元 个人:75元<A≤150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0.5万元≤A≤1.25万元 个人:警告或0元<A≤75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 (2)使用非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当场改正的。 2.首违可不罚: (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超过1处且及时改正的; (2)使用固定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占用防火间距不超过1处且及时改正的。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通道、出口、消火栓、防火间距类 | ||||
编号 | 007 | ||||
违法 行为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造成消防车无法通行的。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4.25万元<A≤5万元 个人:425元<A≤500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3.5万元<A≤4.25万元 个人:350元<A≤425元 | ||
一般违法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处以上,给消防车通行带来困难的。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2.75万元<A≤3.5万元 个人:250元<A≤350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2万元<A≤2.75万元 个人:150元<A≤250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单位:1.25万元<A≤2万元 个人:75元<A≤150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单位:0.5万元≤A≤1.25万元 个人:警告或0元<A≤75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违可不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及时改正,且首次被发现的。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通道、出口、消火栓、防火间距类 | ||||||
编号 | 008 | ||||||
违法 行为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规模划分(平方米) | |||
公共娱乐场所 | 生产、储存、经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其他场所 | ||||
严重违法 | 1.在消防救援窗或排烟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2.在5个以上其它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阶次1 | 4.55万元<A≤5万元 | 2000<S | 1万<S | 3万<S | 5万<S |
处罚阶次2 | 4.1万元<A≤4.55万元 | 500<S≤2000 | 5000<S≤1万 | 1.5万<S≤3万 | 2万<S≤5万 | ||
处罚阶次3 | 3.65万元<A≤4.1万元 | S≤500 | S≤5000 | S≤1.5万 | S≤2万 | ||
一般违法 | 在3个以上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阶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2000<S | 1万<S | 3万<S | 5万<S |
处罚阶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500<S≤2000 | 5000<S≤1万 | 1.5万<S≤3万 | 2万<S≤5万 | ||
处罚阶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S≤500 | S≤5000 | S≤1.5万 | S≤2万 | ||
较轻违法 | 在不超过3个其它门窗设置障碍物,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 | 处罚阶次7 | 1.4万元<A≤1.85万元 | 2000<S | 1万<S | 3万<S | 5万<S |
处罚阶次8 | 0.95万元<A≤1.4万元 | 500<S≤2000 | 5000<S≤1万 | 1.5万<S≤3万 | 2万<S≤5万 | ||
处罚阶次9 | 0.5万元≤A≤0.95万元 | S≤500 | S≤5000 | S≤1.5万 | S≤2万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违可不罚:人员密集场所在消防救援窗、排烟窗以外的其他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涉及门窗数量不超过1个的。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 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易燃易爆、多合一场所管理类 | |||
编号 | 009 | |||
违法 行为 | 1.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规模划分(对照原则,符合一项即可) |
严重违法 |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且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 | 处罚阶次1 | 4.55万元<A≤5万元 | 危险品10吨以上 |
居住场所或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上 | ||||
处罚阶次2 | 4.1万元<A≤4.55万元 | 厂房、库房、商场场所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 | ||
危险品场所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 ||||
处罚阶次3 | 3.65万元<A≤4.1万元 | 其它情形 | ||
一般违法 | 1.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合用,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报警和灭火系统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标准,但超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 处罚阶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防火分隔等4项类别中2项以上不符合消防标准的 |
处罚阶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居住场所人数在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 ||
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的场所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 | ||||
处罚阶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其它情形 | ||
较轻违法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其他情形。 | 处罚阶次7 | 1.4万元<A≤1.85万元 | 居住场所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 |
场所整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方米以下 | ||||
处罚阶次8 | 0.95万元<A≤1.4万元 | 居住场所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 | ||
场所整体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 | ||||
处罚阶次9 | 0.5万元≤A≤0.95万元 | 其它情形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 建筑内, 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场所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 平方米,居住人员2人以内,经责令改正且当场整改完毕。 |
类型 | 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编号 | 010 | |||
违法行为 |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2.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
违法主体 | 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逾期不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消防产品购买时市场价值总额 |
严重违法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处罚阶次1 | 责令停产停业 个人:1850元<A≤2000元 | 30万元以上 |
处罚阶次2 | 单位:4.1万元<A≤5万元 个人:1700元<A≤1850元 | 10万元<总额<30万元 | ||
处罚阶次3 | 单位:3.65万元<A≤4.1万元 个人:1550元<A≤1700元 | 10万元以下 | ||
一般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处罚阶次4 | 单位:3.05万元<A≤3.65万元 个人:1350元<A≤1550元 | 30万元以上 |
处罚阶次5 | 单位:2.45万元<A≤3.05万元 个人:1150元<A≤1350元 | 10万元<总额<30万元 | ||
处罚阶次6 | 单位:1.85万元<A≤2.45万元 个人:950元<A≤1150元 | 10万元以下 | ||
较轻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处罚阶次7 | 单位:1.4万元<A≤1.85万元 个人:800元<A≤950元 | 30万元以上 |
处罚阶次8 | 单位:0.95万元<A≤1.4万元 个人:650元<A≤800元 | 10万元<总额<30万元 | ||
处罚阶次9 | 单位:0.5万元≤A≤0.95万元 个人:500元≤A≤650元 | 10万元以下 |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对个人进行处罚的,参照指导意见,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等,合理确定罚款幅度。 |
类型 | 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编号 | 011 | |||
违法行为 |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非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逾期不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
经营性场所 | 非经营性场所 | |||
严重违法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超过3类,或数量超过30件的。 | 处罚阶次1 | 单位:8500元<A≤10000元 个人:350元<A≤500元 | 单位:850元<A≤1000元 个人:350元<A≤500元 |
一般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2-3类,或数量为11-30件的。 | 处罚阶次2 | 单位:6500元<A≤8500元 个人:150元<A≤350元 | 单位:650元<A≤850元 个人:150元<A≤350元 |
较轻违法 | 经改正,仍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种类为1类且数量不超过10件的。 | 处罚阶次3 | 单位:5000元≤A≤6500元 个人:0元<A≤150元 | 单位:500元≤A≤650元 个人:0元<A≤150元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对个人进行处罚的,参照指导意见,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单位(场所)使用性质等,合理确定罚款幅度。 |
类型 | 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 ||
编号 | 012 | ||
违法行为 | 1.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2.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3.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4.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
前置条件 | 责令限期改正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1.逾期未采取任何改正措施的; 2.经改正,仍有超过3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处罚阶次1 | 停止使用,可以并处3800元<A≤5000元罚款 |
一般违法 | 经改正,仍有2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处罚阶次2 | 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200元<A≤3800元罚款 |
较轻违法 | 其他逾期不改正的情形。 | 处罚阶次3 | 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A≤2200元罚款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经调查,对未打算投入使用或废弃不使用的,不并处罚款。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3 | ||||
违法 行为 |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已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4.25万元<A≤5万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3.5万元<A≤4.25万元 | ||
一般违法 | 1.有3处以上一般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2.有未满3处一般火灾隐患,但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的;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2.75万元<A≤3.5万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2万元<A≤2.75万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形。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1.25万元<A≤2万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0.5万元≤A≤1.25万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委托物业管理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时可不以规模划分处罚阶次,可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建筑性质、选择服务标准、火灾 隐患原因、企业履职等情况,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合理划分处罚阶次。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4 |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1.违反规定,携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法行为人不停劝阻,态度蛮横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其他违反规定擅自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初次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非重点部位,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5 | |
违法行为 |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2.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1.未经批准,在限制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 2.虽未经批准,在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的期间、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但采取了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遵守其他消防安全规定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初次在场所的非重点部位或非营业时间段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6 | |
违法行为 |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或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1.在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在营业期间的公众聚集场所的; 3.指使、强令他人无证电焊、气焊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初次在场所的非重点部位或非营业时间段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
备注 | 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7 | |
违法行为 | 过失引起火灾。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无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火灾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或者受灾未超过3户,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但不足50万元,或者受灾4户~9户,或者造成1~2人重伤,或者造成2人以上轻伤,且未造成人员死亡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火灾影响范围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行为人能及时采取措施控制。 | |
备注 | 1.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2.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立案标准构成失火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8 | |
违法行为 | 1.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2.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3.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延误救援或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未超过10万元,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
延误救援或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或者造成1人以上伤亡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 | |
备注 | 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19 | |
违法行为 |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或者影响火灾事故调查,或者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范围较小,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 | |
备注 | 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0 | |
违法行为 |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处罚阶次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量罚区间 |
处罚阶次 | 经批评教育后能主动悔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尚不构成犯罪的。 | 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为整改火灾隐患或消除违法行为擅自拆封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未使用的,且行为人已主动认识错误并改正的。 | |
备注 | 发现所列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受案调查,认为应当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行政拘留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1 | ||||
违法行为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A)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建筑类型划分 | ||
严重违法 | 1.在超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 2.在超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超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超高层住宅建筑 | |||
3.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且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4.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且违法行为被发现后未采取任何措施; 5.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引发火灾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一般违法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明火作业;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停止明火作业。 | 6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3 | 6800元<A≤76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4 | 6000元<A≤6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5 | 5200元<A≤60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6 | 4400元<A≤52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较轻违法 | 1.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进行了消防现场监护,但现场监护措施不到位; 2.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进行了公告,但未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 500元≤A≤650元 | 处罚阶次7 | 3800元<A≤44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8 | 3200元<A≤3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9 | 2600元<A≤32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10 | 2000元≤A≤26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不予处罚清单 | 轻微不罚:在非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时,虽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但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场并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2 | ||||
违法行为 | 1.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A)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建筑高度划分 | ||
严重违法 | 1.超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超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超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超高层住宅建筑 | |||
3.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2 | 7600元<A≤100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般违法 | 1.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 6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3 | 6800元<A≤76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4 | 6000元<A≤6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5 | 5200元<A≤60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6 | 4400元<A≤52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较轻违法 | 1.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整改及时拆除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经责令改正后积极整改及时修复的。 | 500元≤A≤650元 | 处罚阶次7 | 3800元<A≤44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8 | 3200元<A≤3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9 | 2600元<A≤32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10 | 2000元≤A≤26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首违可不罚: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妨碍的门窗数量不超过1个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3 | ||||
违法行为 | 1.(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2.(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A)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建筑高度划分 | ||
严重违法 | 1.超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2.超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超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超高层住宅建筑 | |||
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造成火灾扩大蔓延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2 | 7600元<A≤100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般违法 | 1.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 2.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超过三处的。 | 6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3 | 6800元<A≤76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4 | 6000元<A≤6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5 | 5200元<A≤60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6 | 4400元<A≤52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较轻违法 | 1.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积极整改的; 2.高层民用建筑设置了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但未设置在主入口及周边显著位置的; 3.高层民用建筑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不超过三处的。 | 500元≤A≤650元 | 处罚阶次7 | 3800元<A≤44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8 | 3200元<A≤3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9 | 2600元<A≤32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10 | 2000元≤A≤26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不予处罚清单 | 1.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其他:未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4 | ||||
违法行为 | 1.(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元)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元) | 建筑类型划分 | ||
严重违法 | 1.超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超高层民用建筑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超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超高层住宅建筑 | |||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未安排人员值班。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火灾处置中不力,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2 | 7600元<A≤100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般违法 | 1.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2.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在消防控制室值班;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的。 | 6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3 | 6800元<A≤76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4 | 6000元<A≤6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5 | 5200元<A≤60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6 | 4400元<A≤52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较轻违法 |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人员值班,但值班人员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的。 | 500元≤A≤650元 | 处罚阶次7 | 3800元<A≤44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8 | 3200元<A≤3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9 | 2600元<A≤32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10 | 2000元≤A≤26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不予处罚清单 | 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已在消防行业执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报名排队等待考试,且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的,可以不予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5 | ||||
违法行为 | (高层民用建筑)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元)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元) | 建筑类型划分 | ||
严重违法 | 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7600元<A≤100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般违法 | 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但未按要求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 | 6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2 | 4400元<A≤76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较轻违法 | 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的、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的。 | 500元≤A≤650万元 | 处罚阶次3 | 2000元≤A≤44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已建立相应消防组织,人员、场所、装备、灭火药剂储备符合要求,仅消防技能操作不熟练且及时改正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6 | ||||
违法行为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A)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建筑类型划分 | ||
严重违法 | 1.超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三种违法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超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超高层住宅建筑 | |||
2.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三种违法情形存在两种的) 3.高层民用建筑因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而造成危害后果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8800元<A≤10000元 | 一类高层建筑 | |
处罚阶次2 | 7600元<A≤8800元 | 二类高层建筑 | |||
一般违法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三种违法情形存在一种的) | 6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3 | 6800元<A≤76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4 | 6000元<A≤6800元 | 一类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5 | 5200元<A≤60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6 | 4400元<A≤52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较轻违法 | 高层民用建筑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公告、制定了应急预案并落实了防范措施,但应急预案不详实,防范措施不力。 | 500元≤A≤650元 | 处罚阶次7 | 3800元<A≤4400元 |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处罚阶次8 | 3200元<A≤3800元 |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
处罚阶次9 | 2600元<A≤3200元 |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 |||
处罚阶次10 | 2000元≤A≤2600元 | 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
不予处罚清单 | 轻微不罚:属于较轻违法情节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7 | ||||
违法行为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处罚依据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经营性单位和个人 | ||
量罚区间(A)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建筑类型划分 | ||
严重违法 | 在超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7600元<A≤10000元 | 超高层民用建筑 |
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引发火灾的。 | 85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7600元<A≤100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
一般违法 | 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750元<A≤850元 | 处罚阶次2 | 6000元<A≤7600元 |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
650元<A≤750元 | 处罚阶次3 | 4400元<A≤6000元 | 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 ||
较轻违法 | 前期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 | 500元≤A≤650元 | 处罚阶次4 | 2000元≤A≤44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不予处罚清单 | 轻微不罚:前期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但行为人当场主动改正的。 | ||||
备注 | 高层民用建筑适用表027,非高层民用建筑适用表030。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8 | ||||
违法行为 | 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对相关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规模划分(S/平方米) | |
公共娱乐场所 | 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
严重违法 | 1.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发生火灾的; 2.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拒不整改的; | 处罚阶次1 | 4.55万元<A≤5万元 | 2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2 | 4.1万元<A≤4.55万元 | 500<S≤2000 | 1.5万<S≤3万 | ||
处罚阶次3 | 3.65万元<A≤4.1万元 | S≤500 | S≤1.5万 | ||
一般违法 | 虽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且未采取现场防护措施。 | 处罚阶次4 | 3.05万元<A≤3.65万元 | 2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5 | 2.45万元<A≤3.05万元 | 500<S≤2000 | 1.5万<S≤3万 | ||
处罚阶次6 | 1.85万元<A≤2.45万元 | S≤500 | S≤1.5万 | ||
较轻违法 | 其他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 处罚阶次7 | 1.4万元<A≤1.85万元 | 2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8 | 0.95万元<A≤1.4万元 | 500<S≤2000 | 1.5万<S≤3万 | ||
处罚阶次9 | 0.5万元≤A≤0.95万元 | S≤500 | S≤1.5万 | ||
不予处罚清单 |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在其非重点部位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砂轮切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已履行动火审批手续、采取现场防护措施,监护人员消防技能熟练的,行为人主动当场改正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29 | ||
违法行为 | 未在人员密集场所提示消防安全事项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条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 | ||
前置条件 | 逾期未改 |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规模划分(S/平方米) | |
公共娱乐场所 | 除公共娱乐场所以外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 ||
处罚阶次1 | 7600元<A≤10000元 | 2000≤S | 3万<S |
处罚阶次2 | 4400元<A≤7600元 | 500<S≤2000 | 1.5万<S≤3万 |
处罚阶次3 | 2000元≤A≤4400元 | S≤500 | S≤1.5万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30 | ||
违法行为 |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前置条件 | 拒不改正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引发火灾的。 | 处罚阶次1 | 700元<A≤1000元 |
一般违法 |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拒不改正的。 | 处罚阶次2 | 300元<A≤700元 |
较轻违法 | 前期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 | 处罚阶次3 | 警告或0元<A≤300元 |
不予处罚清单 | 前期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或者给电动车充电不符合用电安全要求,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但行为人当场主动改正的。 | ||
备注 | 高层民用建筑适用表027,非高层民用建筑适用表030。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31 | ||
违法 行为 | 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个人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
前置条件 | 拒不改正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引发火灾的。 | 处罚阶次1 | 700元<A≤1000元 |
一般违法 | 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拒不改正的。 | 处罚阶次2 | 300元<A≤700元 |
较轻违法 | 前期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 | 处罚阶次3 | 警告或0元<A≤300元 |
不予处罚清单 | 携带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但行为人当场主动改正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32 | ||||
违法 行为 | 设置障碍物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个人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 ||||
前置条件 | 逾期未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个人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 | 建筑类型划分 |
量罚区间(A) | 量罚区间(A) | ||||
严重违法 | 设置障碍物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逾期未改,影响灭火救援的。 | 700元<A≤1000元 | 处罚阶次1 | 7300元<A≤100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一般违法 | 设置障碍物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逾期未改的。 | 300元<A≤700元 | 处罚阶次2 | 3700元<A≤73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较轻违法 | 设置障碍物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改正后,又发现上述情形的。 | 警告或0元<A≤300元 | 处罚阶次3 | 1000元≤A≤3700元 | 高层民用建筑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3.因室内装修、设备维护等确需占用消防车登高场地,已书面报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已采取措施设置消防车临时停靠登高场地,不影响灭火救援的。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33 | ||||
违法 行为 | 聘用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值守消防控制室操作自动消防系统,逾期不改正的。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
前置条件 | 逾期未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值班人员均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4250元<A≤5000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3500元<A≤4250元 | ||
一般违法 | 值班人员未全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2500元<A≤3500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1500元<A≤2500元 | ||
较轻违法 | 值班人员已取得证书,但级别不满足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750元<A≤1500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0元<A≤750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单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已在消防行业执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报名排队等待考试,且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主机等消防设备的,可以不予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34 | ||||
违法 行为 | 1.消防控制室未设24小时专人值班; 2.消防控制室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单位 | ||||
违反条款 |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八条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 处罚阶次1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8650元<A≤10000元 |
处罚阶次2 | 非人密 | 不涉及 | 7300元<A≤8650元 | ||
一般违法 | 1.消防控制室有人值班,但不满足每班值班人数要求; 2.消防控制室有双人值班,但不满足24小时值班要求; | 处罚阶次3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5500元<A≤7300元 |
处罚阶次4 | 非人密 | 不涉及 | 3700元<A≤5500元 | ||
较轻违法 | 其他未设24小时专人值班或每班值班人数少于2人的情形 | 处罚阶次5 | 人密、易燃易爆 | 不涉及 | 2350元<A≤3700元 |
处罚阶次6 | 非人密 | 不涉及 | 1000元≤A≤2350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因应急处置等需要短时间内1人离开消防控制室,另有1人在消防控制室值守的,可以不予处罚。 |
类型 | 社会管理类 | ||
编号 | 035 | ||
违法行为 | 1.未对电器产品、线路和导除静电设施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逾期未改; 2.未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逾期未改。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火灾高危单位 | ||
违反条款 | 1.《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2.《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处罚依据 | 《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六十四条 | ||
前置条件 | 逾期未改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严重违法 | 超过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30%。 | 处罚阶次1 | 2.25万元<A≤3万元 |
一般违法 | 超过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但未超过30%的(不含本数)。 | 处罚阶次2 | 1.25万元<A≤2.25万元 |
较轻违法 | 其它符合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的。 | 处罚阶次3 | 0.5万元≤A≤1.25万元 |
不予处罚清单 | 1.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不予处罚。 2.确因疫情、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法行为逾期未改的,可以不予处罚。 |
类型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 | ||||
编号 | 036 | ||||
违法行为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 ||||
违法主体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服务对象规模划分(S/平方米)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
个人 | 单位 | ||||
严重违法 |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超过3项要求的; 2.因不符合从业条件接受过行政处罚,一年内再次因不符合从业条件违法开展服务活动的; 3.因不符合从业条件提供服务导致服务对象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4.发生火灾后,因不符合从业条件提供服务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后果的。 | / | 处罚阶次1 | 吊销相应资格 | 停止执业 |
一般违法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超过1项、不超过3项的。 | 10000<S | 处罚阶次2 | 4.3万元<A≤5万元 | 9.15万元<A≤10万元 |
3000<S≤10000 | 处罚阶次3 | 3.64万元<A≤4.3万元 | 8.32万元<A≤9.15万元 | ||
S≤3000 | 处罚阶次4 | 2.98万元<A≤3.64万元 | 7.49万元<A≤8.32万元 | ||
较轻违法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存在1项的。 | 10000<S | 处罚阶次5 | 2.32万元<A≤2.98万元 | 6.66万元<A≤7.49万元 |
3000<S≤10000 | 处罚阶次6 | 1.66万元<A≤2.32万元 | 5.83万元<A≤6.66万元 | ||
S≤3000 | 处罚阶次7 | 1万元≤A≤1.66万元 | 5万元≤A≤5.83万元 |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因不符合从业条件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发生亡人或者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 | / | 处罚阶次8 | 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首次违规执业活动且项目为非人密、非易燃易爆场所,项目服务开展前,行为人主动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
备注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类型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 | ||||
编号 | 037 | ||||
违法行为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 ||||
违法主体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服务对象规模划分(S/平方米)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
个人 | 单位 | ||||
严重违法 | 1.伪造消防技术服务文件的; 2.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5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在为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中,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 | 处罚阶次1 | 吊销相应资格 | 停止执业 |
一般违法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超过3处但不超过5处(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10000<S | 处罚阶次2 | 4.3万元<A≤5万元 | 9.15万元<A≤10万元 |
3000<S≤10000 | 处罚阶次3 | 3.64万元<A≤4.3万元 | 8.32万元<A≤9.15万元 | ||
S≤3000 | 处罚阶次4 | 2.98万元<A≤3.64万元 | 7.49万元<A≤8.32万元 | ||
较轻违法 | 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文件有不超过3处(含)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10000<S | 处罚阶次5 | 2.32万元<A≤2.98万元 | 6.66万元<A≤7.49万元 |
3000<S≤10000 | 处罚阶次6 | 1.66万元<A≤2.32万元 | 5.83万元<A≤6.66万元 | ||
S≤3000 | 处罚阶次7 | 1万元≤A≤1.66万元 | 5万元≤A≤5.83万元 |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因出具虚假文件,造成服务对象发生火灾亡人或者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 | / | 处罚阶次8 | 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首次违规且项目为非人密、非易燃易爆场所,服务对象场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行为人主动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
备注 |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类型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 | ||||
编号 | 038 | ||||
违法行为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 | ||||
违法主体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
违反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服务对象规模划分 (S/平方米) | 处罚阶次划分 | 量罚区间(A) | |
个人 | 单位 | ||||
严重违法 | 1.一年内因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接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因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 | / | 处罚阶次1 | 吊销相应资格 | 停止执业 |
一般违法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 10000<S | 处罚阶次2 | 8000元<A≤10000元 | 4.15万元<A≤5万元 |
3000<S≤10000 | 处罚阶次3 | 6400元<A≤8000元 | 3.32万元<A≤4.15万元 | ||
S≤3000 | 处罚阶次4 | 4800元<A≤6400元 | 2.49万元<A≤3.32万元 | ||
较轻违法 |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但积极整改的。 | 10000<S | 处罚阶次5 | 3200元<A≤4800元 | 1.66万元<A≤2.49万元 |
3000<S≤10000 | 处罚阶次6 | 1600元<A≤3200元 | 0.83万元<A≤1.66万元 | ||
S≤3000 | 处罚阶次7 | 0元<A≤1600元 | 0元<A≤0.83万元 | ||
造成重大损失的 | 因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技术服务活动,服务对象发生亡人或者10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 | / | 处罚阶次8 | 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 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首次违规执业活动且项目为非人密、非易燃易爆场所,服务对象场所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行为人主动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
备注 | 1.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包含: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 |
类型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 | ||||
编号 | 039 | ||||
违法行为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 ||||
处罚种类 及幅度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
违反条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 | ||||
处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情形 | 1.本身不符合从业条件; | 处罚阶次1 | 火灾高危单位 | 不涉及 | 2.9万元<A≤3万元 |
处罚阶次2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2.8万元<A≤2.9万元 | |||
处罚阶次3 | 一般单位 (个体工商户) | 2.7万元<A≤2.8万元 | |||
一般情形 | 1.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技术服务活动的; 2.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2次的。 | 处罚阶次4 | 火灾高危单位 | 不涉及 | 2.6万元<A≤2.7万元 |
处罚阶次5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2.5万元<A≤2.6万元 | |||
处罚阶次6 | 一般单位 (个体工商户) | 2.4万元<A≤2.5万元 | |||
较轻情形 | 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1次或者其他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 处罚阶次7 | 火灾高危单位 | 不涉及 | 2.3万元<A≤2.4万元 |
处罚阶次8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2.2万元<A≤2.3万元 | |||
处罚阶次9 | 一般单位 (个体工商户) | 2万元≤A≤2.2万元 |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首次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已签订项目合同或协议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未实施服务项目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类型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 | ||||
编号 | 040 | ||||
违法行为 | 1.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2.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 ||||
违反条款 |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五项;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 ||||
处罚依据 |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2.《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情形 | 1.从事消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无相应资格的; 5.转包、分包3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6.技术服务机构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从业条件的单位实施的。 | 处罚阶次1 | 不涉及 | 不涉及 | 1.7万元<A≤2万元 |
一般情形 | 1.注册消防工程师已取得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审批从事技术服务活动的; 4.转包、分包2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5.技术服务机构将项目分包给具备从业条件的单位实施的。 | 处罚阶次 | 不涉及 | 不涉及 | 1.3万元<A≤1.7万元 |
较轻情形 | 1.消防设施操作员1人无相应资格的; 4.其他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 | 处罚阶次 | 不涉及 | 不涉及 | 1万元≤A≤1.3万元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1个项目,且该活动或项目未实施完毕,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类型 |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类 | ||||
编号 | 041 | ||||
违法行为 | 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 |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主体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 | ||||
违反条款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
处罚依据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 ||||
前置条件 | 无 | ||||
违法情形划分 | 具体违法情形 | 处罚阶次划分 | 单位场所类别 | 场所面积 | 量罚区间(A) |
严重情形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 | 处罚阶次1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单位:1.7万元<A≤2万元 个人:0.8万元<A≤1万元 |
一般情形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或者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的。 | 处罚阶次2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单位:1.3万元<A≤1.7万元 个人:0.65万元<A≤0.8万元 |
较轻情形 | 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或者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 处罚阶次3 | 不涉及 | 不涉及 | 单位:1万元≤A≤1.3万元 个人:0.5万元≤A≤0.65万元 |
不予处罚清单 | 首违可不罚: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在其他社会组织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未实施检测、评估等技术类活动的,行为人主动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 ||||
备注 | 参照指导意见,同时综合考虑任职的职务(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兼职时间、是否有过类似违法行为、兼职人员数量等情形,合理确定罚款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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