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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3-14 10:44      来源: 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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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建筑消防

    设施管理工作的通告

    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关系到社会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火灾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为及时发现和控制火灾蔓延、保障人员疏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深入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社会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住宅小区消防设施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出售前,应当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查验,发现问题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完成消防设施承接查验工作。因项目分期开发等原因无法及时移交的,开发建设单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移交期限和维护责任。

    (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分类处置;属于物业维护不到位的,应立即派人进行处置;属于消防设施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拟定维修方案,提请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策。

    (三)业主委员会组织、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规,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拟定的维修方案,按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共用消防设施事项进行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由社区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履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

    (四)相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实施监管。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社区居委会对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及相关业主整改消防设施故障隐患。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防火检查频次。

    住建部门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和业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公安派出所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救援机构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因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涉嫌消防违法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工作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每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应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损坏的,应立即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分别向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告。

    (二)住宅小区消防设施巡查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三)住宅小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责任,保证自动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与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机构签订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从其委托。住宅小区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消防控制室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三、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一)开发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违反消防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的,由合同签订各方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二)按照《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GA1283-2015)规定,保修期内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维修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按照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进行维修;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不足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组织筹集,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开展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使用工作。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四、相关责任

    (一)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拒绝履行建筑消防设施保修责任或保修不及时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未按合同或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做好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四)依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在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组织业主分摊收取、推动维修资金补缴过程中,涉及拒不执行社区党组织部署要求、造成建筑消防设施无法进行维修、侵害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督促其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社区党组织可以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向其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通报。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对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或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依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单位的消防设施损坏或未保持完好有效,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消防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津市滨海新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消防救援支队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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