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超市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近日,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超市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2个窗户上设置防护栏,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经过调查取证,结合违法情形及场所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滨海新区消防支队给予该超市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警示提醒
发生火灾时,消防设施、器材,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消防车通道将对灭火救援、疏散逃生起到重要作用,若消防设施、器材失去应有的效能,消防车不能靠前灭火,火势迅速蔓延,小火酿成大灾。一些人员密集场所还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铁栅栏门,在外墙窗户设置铁护栏,一旦起火,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第7.1.2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应搭建违章建筑,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遮挡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泵接合器,不应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或者遮挡排烟窗、消防救援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消防安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切莫因一时疏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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