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物业服务企业未在高层建筑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近期,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辖区一高层公共建筑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物业服务企业作为该大厦的管理单位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过调查取证,结合违法情形及场所性质,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滨海新区消防支队给予该物业服务企业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
法律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其管理单位应当在主出入口及周边相关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提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存在该情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警示提醒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易形成“烟囱效应”,火势易通过外保温层与墙体间的空腔或外部幕墙缝隙快速向上蔓延,部分建筑外保温系统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耐火等级低,遇明火或高温易燃烧且燃烧速度较快,火灾扑救难度大。近年来,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外墙保温系统优先选用A级不燃材料,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施工过程中的动火作业管理,清理作业区周边可燃物,落实分隔措施,配置灭火器材,全程监护管控。高层建筑的管理方要在建筑的醒目位置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向公众提示该建筑的保温材料情况,引导公众关注消防安全,警惕火灾风险。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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