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天津某冷链仓储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8日,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执法人员对天津某冷链仓储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冷库内空气采样探测系统存在故障,属于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调查取证,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壹万肆仟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警示提醒
空气采样探测系统作为火灾探测器的一种,是探测火灾的关键设施,其完整性与功能性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各社会单位需引以为戒,强化日常消防设施巡查维护机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环境。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网站标识码:12011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