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王某某过失引起火灾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王某某在电焊作业时产生的高温焊渣引燃周围可燃物致使天津市滨海新区某厂发生火灾,属于过失引起火灾。支队经过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王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王某某按期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警示提醒
电焊等动火作业高温焊渣飞溅、引燃风险极高,是火灾防控的重点环节。本案中,王某某因未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导致火灾,造成近10万元经济损失,虽未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暴露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范缺失等问题。此类过失一旦引发重特大火灾,将面临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各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须深刻吸取教训,企业应健全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禁无证操作、违规作业,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安全管理,杜绝“以包代管”。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作业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全面清理现场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及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期间须设置专人监护,实时监控火源,作业后彻底检查遗留火种,确保无阴燃风险。
消防安全无小事,一次侥幸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唯有将安全规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方能从源头阻断火灾链条,守护社会平安。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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