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餐厅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5日,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季景天地商业广场的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支队经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何某经营的该餐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何某按期缴纳了罚款,并提交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支队经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后,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警示提醒
公众聚集场所(如商场、酒店、KTV、电影院、餐厅等)由于人员密集、空间复杂、火灾荷载较大,一旦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因此,国家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出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民计民生十九项措施的通告》的相关要求,对300平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不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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