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养老机构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政处罚案 |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滨海新区消防救援支队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某养老机构未按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属于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支队经过立案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养老机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机构按期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现行有效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1.9条规定: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第8.3.2条规定: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7 疗养院的病房楼,床位数不少于100张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警示提醒
老年人照料设施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入住群体行动能力较弱、疏散难度大,消防安全要求尤为严格。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预防火灾、控制火势蔓延的核心设施,能够实现火灾早期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养老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本案中,涉事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关键消防系统,暴露出对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意识淡薄等问题。
消防安全关乎生命,容不得丝毫懈怠。唯有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方能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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